65歲男子阿國(化名)名下無財產,因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症等,領有重大傷病卡,還因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導致身體虛弱,過去因經濟窘迫偶爾開計程車勉強維生,但常因精神疾患而無法工作,生活陷於困難且常需就醫支出龐大醫療費用,因此向孩子請求每月給付15000元扶養費,只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孩子指控,父母親在2006年離異時,他當時年僅10歲,父親在離婚隔年即未再與他聯繫,也未盡扶養義務,自他11歲起到成年,都由外婆一人扶養,靠外婆工作及親友接濟,才能將他帶大,現在父親請求他負擔扶養義務,有顯失公平之虞,應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孩子的外婆外婆證稱,孩子出生後,她就抱回來養。到他要讀幼稚園大班後,就由孩子的媽媽帶回去唸書約3年,之後又帶回來給她養到現在。阿國只跟孩子生活過近3年,因為阿國會打小孩,所以才又將孩子帶回來養,從小學二年級到現在都是她在照顧。她不曾跟阿國要過扶養費、保母費,都是她的先生和兒子負擔。
法官審酌,阿國身為人父,在孩子成年前,依法負有照護責任,但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尚屬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而阿國請求扶養費,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