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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會改革憲法辯論(一):立法程序有無重大瑕疵?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08月06日11:36 • 發布於 08月06日11:35

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舉行言詞辯論,民進黨團委任律師陳鵬光指控,國會改革法案,未經逐條討論便草草通過,且採取不記名舉手表決,違反程序公開透明原則。國民黨委員吳宗憲反駁稱討論時間充足,立委黃國昌則認為現場直播已確保責任政治,無重大瑕疵。

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定,法律案於院會一讀後,即送交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先進行法案的大體討論,再進行逐條討論。委員會審查完成後,再由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

國會改革法案,在大體討論階段,國民黨召委吳宗憲只給予每人 4 分鐘,逐條審查階段,則只有詢問在場委員對於各條有無意見,如果委員有意見,就直接裁示列為保留。民進黨召委鍾佳濱開會討論民進黨版本時,未經討論就被散會。

而法案在二三讀程序,院長韓國瑜裁示舉手表決,以無記名的方式投票。

依據釋字第 499 號解釋,無記名投票會構成明顯重大瑕疵。而釋字第 342 號解釋指出,立法程序如果違反法律成立的基本規定,屬於明顯重大瑕疵,釋憲機關可宣告其無效。專家學者董保城教授直接將便條紙貼在額頭上,演示明顯重大瑕疵的意義,是指瑕疵要如同「貼在額頭」般明顯。

不過釋字第 499 號的背景事實,發生在國民大會修憲程序爭議,與本案不太相同。而釋字第 342 號解釋也指出,明顯重大瑕疵指的是,不待調查就可發現的瑕疵,本案瑕疵嚴重性是否達到此種程度,雙方激辯不休。

焦點一:實質協商及程序瑕疵

陳鵬光主張,吳宗憲利用逕予保留,剝奪實質協商集會。而鍾佳濱擔任召委時,也都遭提散會動議,完全未經逐條討論,已違反憲法第63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委員會組織法第21條,違反最低限度討論原則的要求。

吳宗憲反駁,國會改革法案進行了一場專案報告、兩場委員會審查、三場公聽會和四次黨團協商,民進黨發言時間共計 1068 分鐘,有充分討論,並無明顯重大瑕疵。

陳鵬光也主張,院會表決前未清點人數,且採取不記名舉手表決,也違背議事規則及釋字第499號解釋,不符多數決及程序公開透明原則,瑕疵明顯重大。

黃國昌則補充,國會改革法案在院會決議時,清點人數達 36 次,反觀《會計法》第 99 條之 1 國務機要費除罪的立法討論,才真正具備明顯重大瑕疵。他也批評,民進黨曾反對立法院以記名投票追認總統緊急命令。

蔡彩貞大法官則質疑,聲請人方主張院會沒有清點人數,但議事錄都有記載清點人數的結果。此外,法律規定,立法院院長可以決定表決方式,且經現場委員表決同意採用,為何舉手表決是明顯重大瑕疵。

鍾佳濱委員回應,立法院開議人數是流動的,因此每次表決前都應該清點人數,立委雖然可以要求重新清點人數,但這不能反過來說,沒有要求清點人數就不用清點人數。鍾佳濱表示,利用表決器表決,現在人數可立刻統計出來,而且也達到記名並顯示立委立場的效果。

專家學者林佳和認為,本次修法中,委員會未經逐條討論,就遭提散會動議通過,院會只有 1 位委員進行廣泛討論,沒有進行逐條討論,這就是一望即知的明顯重大瑕疵。

焦點二:無記名表決是否有負面影響

尤伯祥大法官則提出疑問,國會改革法案利用舉手表決,議事錄無法直接看出哪些立委投反對票,是否會實質剝奪立委申請釋憲的權利?

此外,由於釋字 499 號所指的修憲案,是由國民大會行使修憲權,自行表決通過。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後,修憲案由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通過不同。因此尤伯祥提問,當時的國大修憲案,性質上也是法律案,是否代表大法官早已認為,表決法律案,必須採取記名方式。

黃國昌表示國會表決現場都有直播,人民可以直接進行政治判斷,沒有違背責任政治的問題。黃國昌也認為,釋字499的範圍限於修憲案,如果擴及到法律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恐怕要全盤翻修。

專家學者張文貞教授指出,國會改革法案涉及憲法機關的職權行使,影響憲法規範內容,性質上屬於「準憲法」,司法審查其立法程序,須從嚴審查。張文貞表示,國大代表第四次修憲,將記名投票臨時改不記名投票,在釋字第499號解釋,全體大法官都認為屬於重大明顯瑕疵,違反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

專家學者黃銘輝則認為,立法院過去已有未經逐條討論即逕付二讀的議事先例,而黨團協商也經常在未經實質討論的情況下,進行法案交換。黃銘輝強調,雖然自己不能認同此情況,但未經實質討論,恐怕已經變成議事常態。法院如果忽略此項憲政事實,直接強勢介入,會讓未來政治紛擾,最後都要由法院解決。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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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3

  • 志嘉
    如此說來。賴 得票率未達50所以不算能接任中華民國總統的能力。是嗎?
    08月07日11:45
  • 鄭智遠
    憲法法庭養了一群為貪污腐敗專制獨裁的民進黨政府服務的走狗
    08月08日01:10
  • ®️ 中 興
    大法官的意思是 貪污是行政院的職權?? 立法監督行政的功能 被綠共大髮官擊斃了?
    08月08日09:24
  • Khan
    民進黨能做的 其他黨都不能做 大法官自己早有結論還講一堆 雙標黨太可怕了
    08月08日01:44
  • shih 士斌
    憲法法庭公信力何在???
    08月07日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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