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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南駕駛「忘打右轉燈」遭罰1.8萬!法官1理由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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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9月10日07:11 • 發布於 09月10日07:11 • 張庭暄
台南一輛汽車忘記打方向燈,險些撞到機車騎士。(示意圖,與本案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一輛汽車忘記打方向燈,險些撞到機車騎士。(示意圖,與本案無關/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南一起驚險車禍險釀禍!去(112年)一名張姓男子行經台南市區時靠導航帶路,當時指令突叫他右轉,其當下忘記打右轉方向燈,差點撞上直行的李姓騎士。李姓騎士事後持行車紀錄器向警方檢舉,警方認定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依法開罰張男18000元罰鍰、記點3點。不過,事後張男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最終以1理由撤銷原判決。

根據司法判決書系統,112年3月,一名張姓男子當時行經台南市區時靠導航帶路,在交岔路口聽到指令要右轉,匆忙間忘記打方向燈,險些與直行的李姓騎士發生擦撞。李姓騎士當下緊急停車並向右閃避,事後持行車紀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警方認定張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依法開罰18000元罰鍰、記點3點。

而後張男向南投監理站申訴未果,於是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指出,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條文,將處罰範圍擴及逼車、擋車等行為。「任意」、「迫使」意指駕駛人不計後果地逼迫其他車輛讓道,不過張男行為並不符合該定義,因此撤銷原判決。至於是否違反同條例第42條相關規定,則由交通單位依權責另行認定。

法官強調,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法原意在阻止危害道路安全的飆車行為,與可能發生危險駕駛的樣態。然而「危險駕駛」定義並不明確,導致惡意逼車的行為很少被處罰,反而有弱勢民眾因經濟因素違規而遭重罰的情況,不符合社會的法律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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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7

  • Jimmy-黃仲正
    真奇怪!台灣的法官怎麼對犯錯之人有這麼大的同情心?是心有戚戚焉?自己也是常犯?
    09月10日08:46
  • 建功 Deng616💫
    是警察開錯法條還是法條本身就有問題
    09月10日13:43
  • 소혁성
    要不要直接把法律廢了?連法院也廢了?
    09月10日15:03
  • @@。。。
    目洨跟聽力沒關係吧
    09月10日13:35
  • 寇新棠
    台南國
    09月10日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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