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莞欣 攝影/日常散步・李盈靜
編按:在高齡少子化的社會,一個人獨老已是許多人必須面對的課題。如何將財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如何將不動產換成照顧服務?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周依潔說明5種可能的法律解方:附負擔贈與、簽立扶養契約書、預立遺囑、規劃安養信託、附負擔公益捐贈。有準備,不心慌。
一個人的老後,你準備好了嗎?
近年來,傳統養兒防老的觀念日益式微。即使膝下有子,也可能因為小孩在外地工作,必須獨自面對老年生活的挑戰。此外,離婚率上升、少子化等趨勢,更可能讓「獨老」成為未來社會的常態。
人生到了最後,實際陪伴你的未必是伴侶或小孩。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周依潔觀察,許多單身族的晚年,是由姪子、姪女,甚至無血緣的朋友照顧。也有人選擇信託財產,確保自己失去自理能力時,銀行會定期付款給安養機構。或者,名下有不動產的人,可選擇捐贈房產給公益團體,換取照顧服務。
想將財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該怎麼規劃?當生活無法自理時,如何確保前半生累積的財產會被用在自己身上,而非落入有心人手中?周依潔提出5種法律解方,一個人的老年也能安穩不心慌。
1. 附負擔贈與 贈與財物感謝對方的照顧
周依潔解釋,所謂「附負擔贈與」,指的是贈與人和受贈人簽訂契約書,在贈與的同時,受贈人也必須實踐雙方約定的義務。例如,有些父母想將房產過繼給孩子,又怕房子給得早,日後可能被孩子遺棄。因此,在贈與契約書上,父母可訂下孩子每月需探望一定次數、讓爸媽在老家住到最後等「負擔」條件,作為贈與房產的條件。
同理,若單身族的實際照顧者是姪子、姪女,或者無血緣關係的朋友,也有人會選擇以附負擔贈與的方式,贈與財物感謝對方的照顧。若日後受贈人不履行當初的約定,贈與人可提起訴訟,要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者撤銷贈與。
周依潔提醒,實務上在進行撤銷贈與之訴訟時,可能會因為負擔的內容語意不清,或受贈人主張,當初簽約時並非出於自身意願或自己不是這個意思。因此,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書時,最好經公證人公證或律師見證,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她也提到,若贈與的財物是不動產,且贈與人目前居住其中,最好在契約中約定自行保管土地、房屋所有權狀,並且約定受贈人不得處分不動產的條件。否則若受贈人已賣掉房子,就算贈與人打贏了撤銷贈與官司也拿不回。
2. 簽立扶養契約書 如:房子給朋友住,約定協助起居
好朋友說好老後要照顧彼此,其實也可以簽立契約,保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扶養契約怎麼訂?周依潔指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即使朋友只是口頭承諾「老了以後我來照顧你」,在法律上就已是有效契約。不過,空口說無憑,若將來朋友反悔,也很難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她建議,不論是和子女、親人或者朋友訂下扶養契約,最好是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雙方在白紙黑字寫下的契約上簽名,降低日後發生紛爭的可能。
扶養契約的內容並無固定格式,可視雙方需求訂定。例如,曾有家長和已成年的孩子約定,父母可先代為支付留學的花費,但等孩子畢業、有收入後,每月需返還爸媽一定金額。或者,單身者也可以和朋友約定,65歲以後提供房子讓對方居住,甚至未來將房子留給對方,但他每個月要定期探望、協助生活起居。
周依潔提醒,若是與彼此間在法律上沒有扶養義務的朋友簽訂扶養契約時,建議要清楚載明權利、義務,以及違約時的罰則。否則,「沒有誘因,朋友欠缺和你訂契約的動機;沒有罰則,對方屆時不守約定,你也無可奈何。」
3. 預立遺囑 留意特留分,建議指定遺囑執行人
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為配偶及血親,而血親的優先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子女,若子女已過世,則由孫輩代位繼承)、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單身者過世時,因為沒有配偶、子女,而手足、父母和祖父母可能也早已離世。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將歸國庫所有。周依潔觀察,有些單身者的老年是由手足的孩子照料,但由於姪子、姪女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被繼承人必須在生前立下遺囑,才能合法地遺贈財產給侄兒。
不過,立遺囑時有幾件事要注意。首先,民法有「特留分」的規定。若遺囑的內容侵犯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繼承人可以和受遺贈人請求給付遺產。例如,終身未婚、膝下無子的小美,身後留下1000萬不動產和200萬現金。唯一在世的法定繼承人是弟弟,但她希望將房子留給晚年照顧她的朋友。
倘若小美沒有留下遺囑,弟弟可以不顧小美的意願,合法獨自繼承價值1200萬元的財產。而若小美生前已另立遺囑,弟弟仍可依據特留分的規定,要求繼承1/3的遺產。在此例當中,弟弟最少可以拿到400萬的遺產。小美若遺贈朋友1000萬的房子,即是「侵害特留分」。弟弟可要求朋友給付200萬,或者讓他共有房子1/5的持分。
周依潔提醒,遺贈財產給他人時,要留意遺囑內容是否侵害了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否則被繼承人的一番好意,可能反而會造成受遺贈人和法定繼承人之間的糾紛。
此外,立遺囑的同時,最好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任務是在立遺囑人身故後,為其執行遺囑的內容,包括分配遺產、交付遺贈物等。人選可以是信任的親友、律師,甚至也可以是受遺贈的人。
周依潔指出,若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人過世後,遺囑會由法定繼承人執行。實務上,她曾看過有法定繼承人質疑遺囑的真實性,「怎麼可能把錢留給非親非故的陌生人。」而拒絕交付遺贈物,造成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因此對簿公堂。若當初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就能減少紛爭。
4. 規劃安養信託 避免失智遭詐無力管理財產
若擔心自己老後失去自理生活的能力,也可預先規劃安養信託。周依潔說明,信託最核心的概念,即是委託人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受託人必須依照雙方約定的方式管理財產,將財產的利益交給受益人。若是「自益信託」,則受益人即委託人。
例如,獨居的小美擔心自己老後失智,失去安排生活的能力,財產還可能被有心人士盜用。她可以和銀行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將手邊的現金信託給銀行,而不是留在自己身邊,並約定每個月銀行要給予小美3萬元的生活費,或是當小美失能後,由銀行每月會幫她支付3萬元給安養機構直到過世為止。
安養信託在台灣已經開辦了一段時間,但目前民眾使用率並不高。周依潔觀察,除了每年需支付銀行0.3%~0.6%的信託管理費外,多數人對信託態度保留,主要還是擔心財產信託後,自己無法自由處置財產。
然而,人生的風險難料,當委託人年老、失去判斷能力時,信託可以保障其財產不被他人覬覦。例如,常見的高齡詐騙手法,是鼓吹老先生、老太太將定存解約、甚至賣掉房產,投資不存在的商品。若當事人事前已經財產信託,就能降低血本無歸的機率。
周依潔建議,簽訂信託契約時,可以指定「監察人」。人選可以是信任的親朋好友,也可是社福團體或其他專業人員。設立監察人的目的,是保護受益人(安養信託中,受益人通常就是委託人自己)的利益。例如,信託契約當中可載明,當委託人要中止或修改契約時,需經監察人同意,以防委託人年老受騙,做出不利自身的決定。
(imgalt)信託關係說明。(陳莞欣製圖)(imgalt)
5. 附負擔公益捐贈 贈與公益團體議定老後照顧
附負擔公益捐贈模式類似附負擔贈與,差別在於長者贈與財產、約定義務的對象是公益團體。台灣最早推動這套模式的是社福團體伊甸基金會,基金會照顧高齡長者,而長者則將房產捐贈給基金會。
周依潔認為,就目前的實務來看,附負擔公益捐贈模式是可行的。但需注意的是,長者和公益團體如何約定契約內容。例如,當長者失能時,公益團體所提供的照顧服務是否充足?若長者對照顧內容不滿意,可得到哪些補償?
她建議,長者若對這些問題感到不安,除了於簽約時應充分溝通外,附負擔公益捐贈的契約中也可約定違約責任,像是當公益團體未履行承諾時,需返還一定款項。或者,當長者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也可舉證請求損害賠償。
周依潔指出,上述幾種法律解方,各有其優缺點。不妨視個人狀況,搭配使用,一個人的老後不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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