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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商猝死留472萬「妻火速拿走全部遺產」!婆婆逼還怒告 判決出爐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2月01日02:00 • 劉詠韻

北部一名邱姓化學原料批發商意外猝逝,妻子於他死亡隔天至ATM領走戶頭472萬,並花費273萬,讓擁有遺產繼承權的婆婆心生不滿,憤而怒控媳婦詐領遺產求償民事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判媳婦須付婆婆273萬。

邱母主張,兒子於2021年11月死亡,媳婦當時已就兒子的遺產拋棄繼承,而她則成為兒子唯一繼承人。不過兒子死後翌日,媳婦卻從兒子的銀行帳戶轉走450萬、提領現金22萬,侵佔她原本應該繼承的遺產;扣除媳婦已返還的198萬5081元,仍剩273萬4919元未還,因此依民法第184條1項《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媳婦辯解,她領取的472萬,是用於支付丈夫喪葬費43萬9980、靈骨塔位費用35萬、宜蘭縣冬山鄉農會貸款6萬5千元、宜蘭縣五結鄉不動產貸款7萬5千元、丈夫欠下的工程債款30萬元,以及丈夫作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住宅火災保險費2533元,於2020年的綜合所得稅為150萬2406元,共花費273萬4919元幫婆婆償還繼承債務。

媳婦說,她挪用丈夫遺產是為了清償丈夫的債務,財產總額並未減少,剩餘198萬5081元也在2022年12月間匯款歸還,應不構成侵權行為。

儘管婆婆強調,媳婦支付的費用全是侵佔兒子的遺產,並非真的還債,甚至挪用遺產前並未提前告知,無法依無因管理的規定提出請求。

法院審理,經查發現媳婦挪用丈夫的遺產是為了支付喪葬費、保險費及清償債務,但依法律規定,邱男死後的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媳婦提領472萬主觀上已屬故意侵佔婆婆的繼承遺產、侵害婆婆權利,認為媳婦應就婆婆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婆婆控訴「媳婦未出錢」卻挪用遺產支付部分,法官則認,既然媳婦支付丈夫邱男喪葬、塔位費用,且償還丈夫生前欠下的債款,向遺產繼承人的婆婆請求自屬有據,而媳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婆婆請求返還273萬餘元,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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