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若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得房地,可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規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房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的實際需要,而出售其原有自住房地產,屬於自住換屋需求,為避免民眾因租稅負擔而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稅額扣抵或退還,但須注意「應有設籍及實際居住的事實」。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必須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買後售,都要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完成移轉登記日時間差距應在2年內,另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重購的新房地如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以避免投機。
不過中區國稅局提醒,上述所稱設有戶籍並居住,除需要有戶籍遷入登記外,並應有「實際居住事實」,如果是為了符合形式要件所刻意為之的安排,就與法令保障自住權益的立法目的有違,則沒有扣抵或退稅的適用。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2021年)8月2日(登記日)以1,300萬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登記日)買賣取得的A房地,並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後來於112年(2023年)4月27日以1,500萬元重購B房地後,申請退還已納稅額。
但經中區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於110年5月10日登記取得A房地,同年7月5日簽約出售,同年7月7日才將本人戶籍遷入A房地,並於同年8月2日移轉登記給買方,其持有A房地期間(僅約3個月)、每月用水只有1度及3度,用電則為基本底度,且無提示足夠證明確有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文件,很難認定有居住事實。另查核發現,甲君從105年起陸續買進數筆其他房地產,僅持有數月就出售、最長持有僅5個月,都是短期持有不動產買賣交易,本案以客觀使用狀態而言,認為甲君並未實際居住於A房地,因此不核准其重購退稅的申請。
留言 1
Mike Chen
央行都認為台灣很少人在短期買賣房屋啊!結果其實就是短線投資客炒房才會房價飆漲,最有效的壓抑房市方法很簡單,除了升息以外就是嚴格執行短線買賣扣重稅,而且不能有豁免條款,才能真正杜絕鑽漏洞的投資客
12月16日16:06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