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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防止金融危機對金融業的衝擊!一文分析市場風險資本計提新舊法比較

TEJ 台灣經濟新報

更新於 08月07日15:12 • 發布於 08月07日01:59
防止金融危機對金融業的衝擊!一文分析市場風險資本計提新舊法比較
防止金融危機對金融業的衝擊!一文分析市場風險資本計提新舊法比較

前言

鑒於次貸風暴的金融危機,使得金融業在面臨風險控管上出現了嚴重的紕漏;更進一步揭示了國際清算銀行的爾監理委員會在風暴前所訂立的Basel II市場風險規範,仍有防範效果不足及不完備之處。

針對市場風險方面,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在2009年補強了之前Basel II的不足之處。標準法計算則完全重新訂立了整體計算架構,以更加快速反應風險因子,及提升更多風險權重的敏感度因子計提方式。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2012年5月最早提出新標準法,「交易簿基礎原則審視, Fundamental Review of the Trading Book 」諮詢文件,為FRTB最早之框架。在接下來幾年相繼依據此架構進行調整及相關文件,最終在2019年發佈「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for market risk」,亦將此作為基於2016年第一版調整後,訂為FRTB最低資本適足率標準的最終版本。

FRTB可以說是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對銀行關於「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規則框架的全面改革。新架構不僅嚴格規範交易簿和銀行簿的資產定義,及填補交易簿與銀行簿之間的監管套利空間,避免金融機構透過金融工具的互換簿本,操作降低資本適足的要求。而作為新市場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此改變幅度甚大,當中亦有多次諮詢和重新修訂。

本文主軸將以標準法計提架構為主。 FRTB標準法規範拆分為三個計提架構:敏感性風險計提、違約風險計提、殘餘風險計提。其中敏感性風險計提架構可視為FRTB新標準法的計算主軸,且其與現行標準法之市場風險計提架構亦較為相似,皆為先針對資產做風險分類後,再進行後續的風險性加權計算。

我們先以FRTB標準法敏感性風險計提規範(底下簡稱新法),與現行市場風險標準法規範(底下簡稱舊法),兩者進行比較分析。而違約風險計提、殘餘風險附加金額風險計提,將在本文後方做另一段落之優缺點分析。新法將參照”新市場風險資本計提—交易簿基礎原則檢視(FRTB)之方法說明與整理” (林朝陽,2019,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139期)。其內文之FRTB計提架構如附圖一。

圖一、FRTB新標準法架構,資料來源:TEJ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139期
圖一、FRTB新標準法架構,資料來源:TEJ貨幣觀測與信用評等139期

新舊法架構及衡量之比較分析

首先,針對新舊法架構來檢視差異,舊法的部分將分為四大風險:利率風險、權益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另外選擇權資產若是採用簡易法的方式,亦可視為一項來處理,因此為五項風險計提架構。

新法的部份(此處指敏感性風險計提規範),則將計算架構同樣分類為五大類:一般利率風險、信用價差風險、權益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由此處的差異可以明顯發現,雖然新法是先透過風險因子,來分類各資產所面臨的市場風險類別;但仍可簡易的對應出:舊法的利率風險在新法敏感性風險計提規範,其對應為一般利率風險、信用價差風險,而其餘舊法的權益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則可逐一對應其風險因子,在新法的分類上。

透過此處的對應,我們可以理解新法的架構,仍可視為舊法的規範下,進行相對應的修訂及擴增變動,只是以更明確的風險因子,來劃分資產所可能面臨的風險。對比詳如圖二及圖三:

FRTB新法風險因子分類架構
圖二、新法風險因子分類架構,資料來源:BIS;本研究整理。
圖三、舊法風險因子分類架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五部分市場風險。
圖三、舊法風險因子分類架構,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五部分市場風險。

另一方面,在衡量風險的數量單位上,我們也可以比對一下新舊法的不同;舊法在數量單位上,主要以各資產的帳面或名目金額來做後續的風險性加權,因此舊法的數量衡量單位可視為一種存量的加權。但新法的敏感度風險計提,則是以資產對應風險因子的價格單位變化量,來做後續的風險性加權,也就是說新法的敏感性風險因子(Delta、Vega、Curvature等),可以視為一種變化量的加權。

風險分類 參數 Delta公式 一般利率風險

rtt天期無風險殖利率曲線

cstt天期信用價差曲線

Vi:金融工具i市場價值,為cst與rt的函數

非證券化信用價差風險、

證券化信用價差風險(相關性與非相關性交易組合)

權益證券即期Delta Vi(EQk):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為EQk的函數

權益證券附買回協議利率的Delta

RTSk:權益證券k的回購率期限結構

Vi :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為RTSk的函數

商品風險的Delta

CTYk:商品k市場價值

Vi (CTYk):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為CTYk的函數

外匯風險的Delta

FXk:幣別k 與報價幣別間匯率

Vi (FXk):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為FXk的函數

各風險因子的Vega

V:選擇權價值

σi:隱含波動度

表一、新法風險因子Delta、Vega,資料來源:BSBC,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2019年1月);本文整理。

透過上述,我們可以知道在新法的計提規範下,風險的反應應該會更直接且更全面,因其為風險因子變化時資產的價格變化量;而舊法所使用的價格存量,本質上是由市場供需所決定,效率性有時候無法真實的反應出風險變化,甚至可能有延遲反應或過度反應的情況發生。

延伸閱讀:新Basel III 作業風險資本計提

新舊法風險因子之比較分析

接著本文分别依序解析:舊法利率風險對應新法一般利率風險、信用價差風險;舊法外匯風險對應新法外匯風險;舊法權益風險對應新法權益風險;舊法商品風險對應新法商品風險。

利率風險

舊法利率風險分為個別風險及一般風險,而個別風險的計提,將利率資產依照資產種類、條件及期限劃分後,對應風險權重;其中條件參照利率資產的發行者、信用評等。而一般利率風險計提方法分別為到期法與存續期間法,該兩者皆須包含四個部分:總體淨開放部位、垂直非抵銷部分、水平非抵銷部分、選擇權部位的計提淨額。其計提依據資產的票息利率分為3%以上或以下,再依據期間劃分後,對應至資本計提率。

由舊法的規範可以看出,雖然在個別風險時,已考慮了資產發行人及對應的信用評等;而在一般利率風險時,則考慮了資產票息,資產期間;並分別依照水平及垂直合計過程做部位的抵銷。但仍可觀察到,此規範仍是較為粗略及簡易的方式;並未考慮資產重新訂價,有可能無法及時反應價格變化風險。長天期的資產可能會面臨不同期間風險因子的變動,若僅以該資產的到期期間歸類後做風險權重加權,可能會無法有效的反應,其它風險因子變動時對該資產的影響。

而新法則針對上述的不完備,改良以更全面的方式,涵蓋資產面臨不同風險因子變動時的風險。新法中的利率風險因子,同樣分為兩部份:一般利率風險(General Interest Rate Risk, GIRR)及信用價差風險(Credit Spread Risk, CSR)。其中信用價差風險又分為非證券化信用價差風險(Credit Spread Risk Non-Securitisations)、非相關交易組合之證券化信用價差風險(Credit Spread Risk Securitisations, Non-Correlation Trading Portfolio)、相關交易投資組合之證券化信用價差風險(CSR Securitisations, Correlation Trading Portfolio)。

此處分別概述GIRR及CSR的計提規範。首先,GIRR的Bucket分類以幣別劃分,一種貨幣對應一個Bucket;其風險因子為各天期的無風險殖利率曲線,並分別對應風險權重;且規範提及:若資產幣別涵蓋 歐元、美金、英鎊、澳幣、日圓、瑞典克朗、加幣或銀行本位幣等,則風險權重RW再除以√2,即 RW=1.1314%。而後在相同Bucket加總過程中,再加入相關係數ρkl的計算;接著計算跨Bucket的加總過程,過程中一樣需考量跨Bucket的相關係數γbc。

CSR依資產條件分為三種類型,但計提方法仍可統一概略為以下方式,CSR以信用評級:投資級、高收益級及未評等加上產業別,來進行資產Bucket的分類;而在風險因子方面,則是考慮資產發行人的信用價差曲線及曲線的天期;而後在相同Bucket加總過程中,加入相關係數ρkl的計算;接著同樣計算跨Bucket的加總,過程中需考量跨Bucket的相關係數γbc。整合上述CSR規範後,檢視可發現CSR除了考量資產的信評等級和產業別,給予對應的風險權重外,也以資產的信用利差,來計算當信用評等變動時,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

從上述的新舊法規範,可以觀察到舊法的利率一般風險,比較像是對應新法的GIRR;而舊法的利率個別風險,較像是對應新法的CSR。

若是對於長天期的資產而言,其風險不再僅限於該資產的到期日期間;而是會充分涵蓋短中長天期的風險因子變動,且由於不同的風險因子天期,會對應至不同的計提權重,當市場有風險因子變動時,會同步地反應至資產的敏感度因子上。而在資產面臨信用評等的變動或產業別上的分類,FRTB新法也都更加細緻地,給予分類及對應的風險權重。雖然新法的計算量上擴大了好幾倍,但完備地包含風險因子變動時,可能產生的風險。

外匯風險

在舊法的外匯風險中,會先針對所有外幣暴險部位進行分類及處理,包含了單一貨幣暴險部位、一籃子貨幣部位、遠期契約、利息及其他收入等等,而計提方式為分類處理後的各外幣淨現值,以即期匯率轉為本位幣,再進行總體淨部位的合計:淨短部位合計或淨長部位合計取其大者,若有黃金部位需再加上。最後給定總體淨合計部位之百分八的風險性加權計提,即完成舊法的外匯風險性資產加權計提。

在新法規範中,外幣對本位幣的轉換匯率即為外匯風險因子,而同樣要先針對各資產分類Bucket的依據,即外幣對本位幣之間的匯率因子。在分類完Bucket後,可開始針對各外匯風險因子的敏感度計算,而規範表示所有外匯風險的敏感性部位,皆適用百分之十五的單一風險權數,與舊法對比之下明顯約略多增加了一倍的風險權重;但委員會同樣提供以下選定的貨幣對(表格二),及該些配對的一階交叉組合,可將風險權數除以 2 ,顯示了在此些幣別對下,委員會針對這些幣別仍有較寬鬆的風險性加權計提權數加乘。最後由於Bucket內風險性資產,彼此之間皆具有相同的風險性因子,因此計算每組Bucket內資產的相關係數ρkl 皆為1,跨Bucket的計算相關係數γbc,在規範上皆訂立為60%。
綜上所述,不難發現以外匯風險因子的新法規範,在部位處理上是以更直接的方式,來計提外匯風險的風險性加權計提;並非如舊法僅以淨長或淨短的單一幣別部位,來代表整體外匯風險的資本計提,而是回歸全體外幣部位,在面臨各個幣別匯率變化時,總合計之風險性。

美元兌歐元USD/EUR 美元兌日圓USD/JPY 美元兌英鎊USD/GBP 美元兌澳幣USD/AUD 美元兌加幣USD/CAD 美元兌瑞士法郎USD/CHF 美元兌墨西哥比索USD/MXN 美元兌人民幣USD/CNY 美元兌紐西蘭元USD/NZD 美元兌俄羅斯盧布USD/RUB 美元兌港幣USD/HKD 美元兌新加坡元USD/SGD 美元兌土耳其里拉USD/TRY 美元兌韓圓USD/KRW 美元兌瑞典克朗USD/SEK 美元兌南非蘭特USD/ZAR 美元兌印度盧比USD/INR 美元兌挪威克朗USD/NOK 美元兌巴西里爾USD/BRL 表二、外匯風險選定之貨幣對,資料來源:BIS;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2019年1月)。

權益風險

舊法在規範權益風險時,同樣分為兩部份:因個別權益證券市場價格變動,產生的個別風險;及因整體市場價格變動,產生的一般市場風險。其個別風險分別計算出個別權益資產的淨長或淨短部位,再分別將個別權益資產淨長短部位,加權風險權重百分之八或百分二十(金融相關事業重大投資者帳列交易簿者)後,個別取絕對值合計即為權益的個別風險資本計提。而一般市場風險則是分別將淨長及淨短部位個別合計後,將雙邊合計數相減之差額取絕對值後,再加權百分之八的風險權數,即為一般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簡而言之,前者為先分別淨部位風險加權後合計,後者為淨部位合計後再風險加權;僅依此方式分別計算個別權益資產變動,及整體權益資產變動的風險。

接著比較新法的權益風險規範,可發現新法雖然不再分為個別及一般市場風險,而按照三個維度進行分組後,再給予比舊法還要更高的風險權重;新法的分類方式分別為:市值、經濟體、產業別進行分組。而同時,權益風險的Bucket也是依照此三個來進行分類決定;組別分類完成後,再予對應的權益風險權數進行加權計提。分完Bucket接著就如同前面的敏感性基礎法,進行後續的資本計提。其中每組內的相關係數ρkl及跨組別的相關係數γbc,同依照Bucket的組別來給予。

比較新舊法後可以發現,權益風險的新法所給予的風險加權,比舊法的加權數還要高上許多,且在分類上以更精細的三種維度來分類,因此可推測新法在風險變化的捕捉上比起舊法,應該是要會加精確,甚至對於資產間互相產生的影響因素,包含整體國家經濟、產業別、企業個體,都已進行相對性的考量。但相同的,在如此細分資產組別及大量計算的需求下,金融機構計算的能力或條件需有相對性的提升,否則將難有效率且正確的計提資本。

商品風險

最後商品風險的部份,先來檢視舊法規範對於商品風險的定義:在次級市場交易之農產品、礦物(含石油)、貴金屬等,但不含黃金。然而在舊法規範中,不論是期限別法或是簡易法,皆是重視商品契約的期限別或價格,而非商品本身的交易特性或風險。

首先期限別法先按照商品的計量單位列出部位,並對每種商品的淨部位,再按現貨價格換算為本位幣。依據商品的期限別分別納入各時間帶後,按長短部位搭配及剩餘淨部位,皆乘上百分之一點五的風險加權計提,最後再依據各時間帶所需資本進行合計。而簡易法則是根據每種商品計算淨部位,乘以百分之十五的應計提資本,另額外為了規避基差風險、利率風險及期差風險,需再增加計提各商品毛部位的百分之三加總合計。

而新法的規範中,考量了商品的交易特性及風險,並在商品分組後,給予相對應的風險性加權。新法的規範中將商品直接進行組別的分類,並針對組別內所含有的商品進行嚴格的定義,最後如同權益風險的作法;除了每組不同的商品組別,都有相對應的風險權數外,第一步驟前的Bucket分類,同樣也是先依照此分組,來進行後續計提的開端。而組別內的相關係數ρkl,則是依據ρkl=ρkl(cty)×ρkl(tenor)×ρkl(basis)來計算,其中ρkl(cty)為商品組類別、ρkl(tenor)為契約期間、ρkl(basis)為交割地點,至於跨組別的相關係數γbc,則同依照Bucket的組別分類來給予。

由上方的比較可以發現,新法規範比起舊法,更加考量了商品本身的持有及交易風險。並針對商品分類後,給予對應的風險權重,且比起舊法,權重來的更高許多。而在新法計算中針對各商品的相互關聯,更以相關係數考量商品標的本身、契約期間及商品交割地點,進行相關係數的規範;此些新法規範在舊法中是不被考量。

新法規範之其它風險計提分析

前文已分析完畢新法敏感性基礎法及舊法標準法之比較,然而對於新法中,多加了兩部分舊法規範所沒有納入的計提規範:違約風險資本要求(DRC)及殘餘風險附加金額(RRAO)。

鑒於舊法的市場風險規範中,無針對資產發生瞬間違約時進行風險計提的相關處置,且回顧過往2008年金融危機的一大主因,即為過多的債權違約,進而導致後續相關的證券化及再證券化資產也相繼違約,使得金融機構對於違約交換等相關信用衍生產品有嚴峻的賠償損失,進而產生結構性危機。

因此,新標準法中,針對違約時所產生的風險,重新評估及進行相關規範,不僅僅只是針對信用評級的投資或投機等級,進行權重上的調整;而是直接地針對違約情況發生時,所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相關規範。

違約風險的資產工具有以下三者:一、非證券化組合,二、證券化組合(非相關性交易組合部位),三、證券化(相關性交易組合部位)。而規範中針對長短部位的定義也需特別注意:

  • 長部位(暴險):持有之資產發生違約時會產生損失的部位方向。
  • 短部位(暴險):持有之資產發生違約時會產生獲利的部位方向。

有了上述的新的部位定義,就可以針對DRC的計提步驟開始進行計算,其中需計提的所有長短部位,可先互相針對同一債務人進行抵銷,用以計算出突發違約風險的淨部位:若該計算屬於非證券化之違約風險計提,惟須注意短部位相對於長部位,需有相同或較低之求償順位,其瞬間違約風險總部位方可互抵。

最後,所有比較無法經由前者兩規範來捕捉的風險,則由殘餘風險附加金額來捕捉。由於大多數線性資產及較容易拆解之非線性資產,皆可經由敏感性基礎法來計算資本計提;因此殘餘風險的計算標的,多為含有新奇標的物之工具;及含有其他殘餘風險之工具。新奇標的物暴險含有:長壽風險、天氣、天災…等。而至於含有其他殘餘風險之工具,簡易來說即為該資產於交易簿中需計算Vega及Curvature,且不可利用其他單一標的資產之價格或陽春選擇權,以線性組合來複製該資產。

此RRAO的計提方式為:

RRAO=淨部位總名目本金×1%,包涵新奇標的

或RRAO=淨部位總名目本金×0.1%,承擔殘餘風險

結論與建議

本文透過比對新舊法規範的方式,從架構及各別風險因子的風險權數作分析。雖然新舊法在本質計算上,就有較大的差異及面向,但仍不難發現,新法在規範上比起舊法,更為直接及盡可能含蓋更多潛在風險。亦不難發現計算量最多的敏感度基礎法,其實就是各資產在面對各風險因子變化時,對各資產作壓力測試的變動量結果。

新法的計算量及複雜度,皆有顯著性的大幅增加,可能致使金融機構在計算上更為困難,且大量的結構式運算亦會增加計算成本。因此建議金融機構,可以建構整合式計算FRTB市場風險系統的方式來進行,在系統化下,才能更有效率地提供計提結果,讓使用單位可以更快速因應瞬息萬變的市場變化,並提前應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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