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男酒駕撞死早起晨跑的王男。經國民法官審理,以洪男明知故犯、犯後態度與未禮讓行人的加重規定,今年 8 月判處洪男 6 年 3 個月有期徒刑,並且罕見宣告沒收洪男肇事的BMW車輛。
去年 8 月,洪男於酒店通宵飲酒四小時後,凌晨駕駛汽車載友人離開。右轉時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撞傷行人穿越道上,正在晨跑的王男,王男 1 周後傷重不治死亡。
檢方在法庭上主張,為有效杜絕酒駕,請法院宣告沒收洪男的 BMW 汽車,以達刑法「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的效果。國民法官法庭贊同檢方見解。
依據刑法,供犯罪所用、所生或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酒駕肇事車輛,雖然依法可宣告沒收,但法條並未規定強制沒收,因此過去的判決中,宣告沒收並不常見。
酒駕沒收車輛的概念並非創見,過去就有民眾在公共政策參與平台或網路論壇上,呼籲應將酒駕車輛由改採強制沒收制度。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過去也曾主張修法,酒測超標就沒入車輛,不過朝野目前未有相關討論。
對於立委提議修法強制沒收酒駕車輛,司法院曾回應指出,此舉可能會過度剝奪法院的裁量權限,尤其酒駕車輛可能不是酒駕者所擁有。也有學者擔憂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
國際上也有相關討論。波蘭今年新法上路,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0.15%,將被沒收車輛。
目前,對於是否沒收酒駕車輛以及沒收標準,法院還沒有固定的見解。過去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車輛只是與犯罪有關,而沒有促成犯罪的效用,因此不得依現行法沒收。本次國民法官判決,是否會影響日後的法院見解,值得觀察。
針對洪男量刑,法院認為,被告在酒後要駕車前,友人還勸其不要駕車,然被告竟置之不聽,仍執意酒後駕車。因此不符合「其情可憫」之規定,無法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還表示,被害人王男與妻子相處和睦,子女均已成年。王男過世後,女兒甚至每天還問媽媽說:「爸爸怎麼還沒有回家?」,顯見被告犯罪造成的損害巨大。
由於洪男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導致撞死王男,依據道交條例規定,可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
不過判決指出,洪男符合自首規定,也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和解金已經支付九分之七,認定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積極彌補自己造成的損害,被法院納為有利的量刑因素。最終判決洪男 6 年 3 個月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mg或抽血濃度達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白話文運動|實習記者賴奕瑋報導,楊貴智編輯。
留言 2
Hsiu
抗爭作秀很會,修法立法只會延宕 不愧是人民的喉舌阿
10月08日04:54
SPENCER
沒收只是暫時保管,日後還是會歸還,對於嚇阻酒駕有用嗎?垃圾執政黨,敢不敢直接沒收拍賣?
10月07日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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