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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司改會提「平冤四法」於監院增設冤案救濟委員會 完善制度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王韋婷採訪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出「平冤四法」修法草案,完善冤案救濟制度。(王韋婷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出「平冤四法」修法草案,完善冤案救濟制度。(王韋婷攝)

法務部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做為冤案當事人救濟管道。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5日)舉行記者會,提出「平冤四法」修法草案,建置獨立行使職權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專責有罪確定案件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開啟再審。

民間司改會5日舉行記者會,針對「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制度難處提出改革建議。司改會表示,「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雖提供冤案當事人提起再審、非常上訴不受理後,尋求平反的管道,但實際上運作成效有限。

司改會指出,「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欠缺法律依據,審查會中的檢察官在例行性調卷、閱卷外,並不會做其他調查。實務上,審查會委員只有領取出席費,並沒有更多行政支持,卻有繁多的卷證要審閱,負擔沉重,在這樣的情況下,導致救濟程序拖延過久。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林俊宏說:『(原音)「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雖然在條文設計上,它好像可以處理再審跟非常上訴,可是因為權責問題,高檢署的「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沒辦法去處理或要求最高檢幫忙提非常上訴,這個本身制度設計問題,它把它放在高檢署,也希望它做非常上訴的審查,可是實際上以組織功能或組織架構,它沒辦法要求最高檢做任何事情。這也呼應到我們前兩次記者會,台灣把非常救濟程序區別成再審跟非常上訴,到底是不是合理的狀態。』

為了建立有效的冤案救濟制度,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司改會仿效英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CRC)制度,提出修改監察法、監察法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合稱「平冤四法」),進一步落實冤案救濟制度。

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表示,監察院已經具備調查事件的權能與經驗,且也對人權議題貢獻良多,他認為可透過修改「平冤四法」,在監察院增設「冤案救濟委員會」,並配套修法增列更多元的調查方式,例如委託鑑定、通知到場陳述等,以確保對冤案的有效調查。

至於在訴訟程序上,司改會也建議在司法院下增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專責審理監察院提出有救濟必要的案件,並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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