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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有關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上建議開徵碳稅與整併貨物稅、印花稅及制定能源稅條例之說明

行政院

更新於 01月02日01:50 • 發布於 01月02日01:50

【本文由財政部提供】

一、為因應歐盟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基於減碳誘因、產業競爭力及國家永續發展等考量,我國於111年3月發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並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由環境部推動碳費及碳交易制度,暫不推動能源稅(碳稅)。

二、碳費及能源稅(碳稅)均為淨零排放政策工具之一環,考量環境部即將開徵碳費,為利「臺灣2050淨零排放」政策順利推動,宜視碳費施行情形再評估推動能源稅(碳稅)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貨物稅主要對影響健康(飲料品)、耗用能源(油氣類、電器類、車輛類)及矯正外部性(水泥、橡膠輪胎、平板玻璃)之貨物課稅,近年配合產業、能源、交通及環境政策,提供貨物稅優惠(如: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及購買電動車、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透過租稅措施影響消費者經濟行為;印花稅為地方政府重要稅收,係推動地方建設之重要財源,在各地方政府均不同意且無合宜替代財源下,尚不宜廢止。

四、 因應社經環境變遷,有關貨物稅及印花稅之檢討,將通盤考量及評估稅收影響,以兼顧特定政策目標及財政健全。為配合政府整體政策規劃與後續研議需要,本部賡續研議綠色稅制之可行性,未來倘政策決定以能源稅(碳稅)銜接碳費,將併同檢討貨物稅課稅項目及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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