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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化粧品新法7月上路 違規廣告罰責增百倍 宣稱醫療效能最高500萬

勁報

更新於 2019年07月02日16:46 • 發布於 2019年07月02日16:46

【勁報記者于郁金/綜合報導】化粧品廣告宣稱涉醫療效能或虛偽誇大,每則違規廣告罰責「新臺幣5萬元以下」將成為歷史!自今年7月1日起,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規定,化粧品廣告誇大不實將處4萬至20萬元罰鍰,廣告宣稱醫療效能將處60萬至500萬元罰鍰,罰責大幅提高近百倍。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化粧品廣告是否違規,須視文案或內容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的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整體作綜合判定。化粧品廣告如出現「除疤」、「治療皮膚炎」、「消炎」、「退紅腫」、「消腫止痛」、「發炎」、「修復受損肌膚」、「減輕肌膚鬆弛」、「皺紋填補」、「消除皺紋」、「生髮」、「促進毛髮生長」…等詞句,即涉及醫療效能;「活化毛囊」、「有效預防掉髮」、「消脂」、「瘦身」、「減肥」、「消除蝴蝶袖」、「豐胸」、「抗過敏」、「醫藥級」…等詞句,則涉及虛偽、誇大,如果化粧品廣告使用這些詞句,可能還沒賺到錢,就得先吃罰單。

除了化粧品業者刊登電視及平面媒體廣告須注意新規定外,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也提醒民眾,於臉書、LINE、Instagram等公開社群媒體或網拍平台刊登化粧品廣告,違反規定亦同樣受罰。衛生局呼籲,化粧品不具醫療效能,沒有預防、減輕、治療疾病功效,請勿聽信誇大不實廣告,有皮膚問題應至醫療院所找皮膚科醫師診治,以免延誤治療。

有關化粧品廣告可宣稱及不得宣稱的詞句,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之附件二「通常得使用之詞句例示或類似之詞句」,相關資料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s://www.fda.gov.tw/)查詢。(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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