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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年終獎金要扣稅嗎?哪時發、一定要發嗎?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2020年01月28日01:31 • 發布於 2020年01月21日03:00 • 林庭安

你拿到年終獎金了嗎?一般來說,年終獎金通常會跟薪水一起發放,今年照理說會跟著 1 月發薪日,但月底發薪或月底發放獎金的公司,不可能在過年期間或過完年才發放,通常會在放假前一天發放完畢。不過,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給員工嗎?

公司有賺就要發獎金或紅利,但不一定是年終發

關於這點,《勞動基準法》其實有明文規定。依照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延伸閱讀:調查:年終平均1.1個月!哪一行發最多?2020誰加薪幅度最高?)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此項規定只說明「年度有賺錢的企業,應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但並未定義此獎金完全等同於常見的「年終獎金」,發放的金額也屬浮動報酬,獎勵性質較濃,而非硬性規定。

勞動部 103.6.3 勞動條 2 字第 1030013929 號函釋指出,勞基法第 29 條並未明文規定獎金或紅利如何發給、給與標準及發放基準日等事項,但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換句話說, 如果在年終結算時,企業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至於獎金怎麼發、該發多少、哪時候發放,都由企業與員工另行議訂。

但有一種情況的「年終獎金」,公司就必須足量給予,不得因任何理由縮減。

如果年終是「工資」的一部分,公司不得任意縮減

每位員工開始工作前,都會與雇主跟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假 設公司在契約上約定每年保障兩個月的年終獎金、年薪保障 14 個月。這兩個月的年終獎金等同於該員工的「工資」,受到勞基法第 2 條的保障,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年終獎金超過 84501 元,要預扣稅 5%

所得稅法第 14 條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的薪資所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根據此法規,年終獎金無論金額高低,都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的一部分,需要繳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非固定薪資,如果給付金額超過 84,501 元,公司要預先按全數金額扣繳 5 %稅款。

如果給付金額未達 84,501 元,公司不必預先扣繳,而是在5月報稅季時,直接將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裡。

除了稅,還可能要繳補充保費

有些人領到年終獎金之後,發現薪資單上還扣了一筆補充保險費,這又是什麼費用?

衛生福利部指出,當員工全年累計的獎金金額超過發放當月投保金額的4倍,針對超過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需要扣繳補充保險費!這裡的獎金,指的不只是年終,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薪資所得內容,屬於「獎勵性質的給予」且「未列入健保投保金額」,像是各類節金、紅利、津貼及各種補助費等都算在獎金範圍。想確認自己領到的年終會被扣多少補充保費,可以上衛生福利部的網站試算:lnk.pics/55H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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