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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管很寬】港版國安法要求台灣提供涉港調查未配合 最重可處監禁2年與台幣38萬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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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0年07月07日01:13 • 發布於 2020年07月07日01:13 • 上報快訊
港版國安法在實施細則中竟明訂,要台灣提供涉港資料,若未提供或涉及虛假,還祭出罰款及刑責。(湯森路透)

港版國安法管很寬!在實施細則中竟明訂,要台灣提供涉港資料,若未提供或涉及虛假,最重可處10萬港幣(約台幣38萬元)罰款及監禁2年。

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6日公布,7日生效。實施細則中值得注意的是,第5條及第7條內容,均涉及台灣。(越南第二波撤僑240人

細則第5條: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而細則條文第7條還訂定了罰責,條文內容如下: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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