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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 學者贊成、蘇煥智質疑「是沒收」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5月06日02:55 • 發布於 2020年05月06日02:34
農田水利會今年10月1日將改制為公務機關,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舉行「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農田水利會今年10月1日將改制為公務機關,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舉行「農田水利法草案」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俊杰強調,基於大法官釋字518號文,農田水利會是依法設立的公法人,將農田水利會財產變成公有財產,組織如何調整是法律可以做的,屬於立法院及立委職權;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則質疑,「不是改制,是沒收!」

黃俊杰表示,立法院可以依法變動組織,由間接國家行政變成直接國家行政,由國家或農田水利會來做,這是政策的決定。針對農田水利會的人事及財產,也是立法院有權可以調整,法治調整是可以的,這在大法官解釋文都解釋非常清楚。

黃俊杰指出,農田水利會的財產管理如何兼顧信賴保護、合理差別待遇。根據「國有財產法」規定,國有財產是依照「國有財產法」規範,沒有規定的部分,則適用其他法律。其他法律包含未來的「農田水利法」。特別是「國有財產法」第2條第2項,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財產,除有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該視為國有財產。

黃俊杰說明,在作用法立法上,農田水利會的資產在大法官628號解釋文中,是地方水利的自治團體,因此不屬於私有,也不是屬於地方所有財產,因此「農田水利法草案」並不違反現有「國有財產法」,所以未來農田水利會的財產,除「農田水利法」有規定外,均因視為國有財產。

他強調,學說上確實有私有和公有財產爭論,但從農田水利會沿革,不管是日治時期或1946年後,農田水利組合戰後已改成農田水利協會,依照「水利法」當年規定是公法人,後來因法制轉變成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一個國家要把行政事務由哪個部會掌管,這當然是立法院可以決定。

「不是改制,是沒收!」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批評,農田水利會是法人,擁有2、3百年歷史的,「農田水利法」是要廢掉17個農田水利會的法人資格,剝奪150萬水利會會員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水權。

蘇煥智認為,因為是公法人,就可以立法取消嗎?曹公圳、柳公圳等設施早就存在,各地水利會運作模式,仍保留先民互助合作的經營管理模式,若要取消農田水利會,應該要經過17個農田水利會全體會員投票同意。

蘇煥智質疑,「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這是直接將農田水利會財產直接登記給國家,這不是改制,而是直接沒收。

「贊成農田水利會改成政府機構!」南華大學科技學院教授陳世雄表示,農田水利法非常重要,是保障農民權益的法律,當然尊重產權問題,過去國民黨接收日產有很多錯誤,台中農會財產、農業改良廠的土地會變成是農會的,這都是沒有搞清楚。日治時期農改場與農會設在一起,戰後農改場土地因歷史錯誤成了農會財產,所以從各種角度,他非常贊成農田水利會改成政府機構。

屏東農田水利會會長黃信茗指出,非常贊成改成公務機構,若政府沒有補助,屏東農田水利會明年就會倒閉,不像有些農田水利會在市區,本來財源就不足。制定「農田水利法」也是可以的,目前有6個水利會財務困頓,像有些水利會原水利用地若在都市區,一坪土地在屏東可買到一甲土地,早已變成龐大資產,應屬於漲價歸公的範圍,改制政府單位更能保障水利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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