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掌違法、失職公務員懲戒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並稱「三終審」,但功能常被外界誤解,甚至低估。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公懲會正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
本次修法有6大重點,除改制懲戒法院、一級二審制度外,還包括強化懲戒實效、公開審理、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改採一級二審制後,為避免公務員藉資遣或退休、退伍規避懲戒,修法也調整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的時點,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都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防堵搶退。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本次修正依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583號解釋意旨,使公懲會分庭審判、行言詞辯論、兩造對審、引進辯護制度、給予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的機會,並且增加懲戒處分種類,建立層級化的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以提升審理效能、健全懲戒實效。
公懲會原以審議會方式審議公務員懲戒案件,將來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結果也以裁判方式作成;另為因應法官法中職務法庭制度變革,因此去年6月28日修正公懲會職掌和組織變更。但因懲戒新制施行以來,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有誤解,司法院為求名實一致,將公懲會正名。
現行公務員懲戒為一級一審制,被付懲戒人無從上訴,但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釋字第752號解釋也有相關解釋,以賦予當事人在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提起救濟的權利,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因此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懲戒法院分「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但兩者成員組成來源、任命程序、掌理審判事務類型等都不相同,未來分別由懲戒法庭、職務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官會議各自議決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法官配置等,不彼此侵越權限。
修法後,公懲會委員長將改為懲戒法院院長,公懲委員修正為「法官」。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以法官5人合議,由院長充審判長。而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則由職務法庭法官和「參審員」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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