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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顯性、隱性、自我歧視 3重難關 阻精神復元人士重投社會

明報

更新於 14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明報專訊】患有精神病/情緒病的人,有些受到病症或藥物副作用影響,可能會從行為上被辨別出來,類似於使用輔助器具的肢體殘疾人士,這種可以從外表或行為上辨識的殘疾屬於「顯性殘疾」;亦有些精神病/情緒病人,不容易從外表上識別,屬「隱性殘疾」。

無論顯性還是隱性,除了病症本身,每名殘疾人士在復元路上都面臨諸多挑戰。

全港逾25萬精神病/情緒病患者

根據政府統計處2021年發表的專題報告書系列《第63號報告書——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全港有256,800人患精神病/情緒病,在不同類別的殘疾人士中普遍率最高。

近年,儘管社會對精神復元人士的態度有所改變,但誤解和偏見仍然困擾着他們。他們常被貼上「不穩定」或「危險」的標籤,這種刻板印象導致他們被排斥和歧視。

從社會學和心理學角度看,歧視分為不同類型。有明確且直接的「顯性歧視」,如惡意言行;有基於個人偏見而產生的「隱性歧視」,如潛在偏見、招聘偏見等;亦有弱勢群體出於對自己負面、否定態度或信念,因而產生「自我歧視」。

極端傷人事件 加深公眾恐懼誤解

一些極端事件,從1980年代的「元洲街邨安安幼稚園」,到近年的「水泉澳廣場」和「荷里活廣場」事件,每有此類傷人事件發生,都會加劇公眾對精神復元人士的恐懼和誤解,令許多市民持有戒心,害怕自己被傷害,擔憂潛在的危險,甚至談及精神病色變。這種恐懼和誤解讓精神復元人士在生活、就業等方面遭遇各種顯性歧視、隱性歧視,並加劇了自我歧視,令他們更加孤立彷徨,形成惡性循環。

作者的團隊在近年致力於了解政府為精神復元人士提供的康復服務,接觸了數百名精神復元人士,其中不乏遭受社會歧視與偏見的案例。

‧顯性歧視:外界的殘疾騷擾

殘疾騷擾是對殘疾人士的歧視、取笑、欺凌或其他不當對待行為;這行為可發生在不同環境中。

西西(化名)確診精神分裂症後,除了家人和好友,從來沒向其他人提起自己患病。但受病情影響,頭部有時會不自覺往右邊傾斜,西西需要努力控制才能顯得不太異常。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時候她都覺得不自在,如在公衆場合看到有小孩子模仿她側頭的動作;或無意聽到別人大聲說「黐線」的口頭禪;或購物時因反應遲緩而被指點和譏諷。

公眾審視目光 道歉反變本加厲

西西雖然堅持覆診和吃藥,但仍被社會視為怪異或不穩定。這些幾乎無處不在的殘疾騷擾,令她懷疑究竟是自己病了,還是大家都病了。起初,西西默默承受公眾的審視目光,會低聲說「對不起」,但她發現,當對方聽到道歉後,會變本加厲地諷刺或直接離開。

她根據自身經驗發現,只要不理會他人的眼光和評判,後面的故事則不會發生;從此,她每天戴着耳機和帽子,減少和他人目光接觸和聽閒話,讓自己和外界隔離,努力與騷擾共存,活在當下。

‧隱性歧視:因「住址」不受聘用?

阿健(化名)曾是一名公司的管理人員,是同事口中的「職場精英」。患上思覺失調後,他離開了原來的居住環境和工作崗位,住進中途宿舍接受康復訓練。一年後經醫生評估,認為他可以在公開市場就業。

他渴望重投職場,貢獻社會,但多次面試均以失敗告終。可悲的是,僱主們從不告訴阿健不被錄用的原因,他不知是自己能力不能勝任,或是因個人履歷「住址」欄中,留下了中途宿舍地址而遭僱主歧視和排斥,導致喪失就業機會。阿健自信心受到打擊,最終無奈選擇社會福利署提供的庇護工場,與其他殘疾人士一起接受職業訓練,繼續準備重投職場。

求職屢被拒 打擊自尊心

阿健的故事並不是單一事例,很多精神復元人士表示入住中途宿舍是為了重新融入社會,但此舉明確顯示出他們「精神復元人士」或者「殘疾人士」的身分。社會對精神病、住中途宿舍的歧視和誤解,損害了他們的自尊和自信,亦令他們孤立無助,阻礙了融入社區的信心,同時降低復康服務成效,變相浪費了社會資源。

‧自我歧視:怕查身分 寧棄乘車優惠

小康(化名)是一名大專學生,身為精神復元人士,有資格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交通票價優惠。但她聽過復元朋友說,一些精神健康問題不易被識別的「隱性殘疾」人士,使用乘車優惠偶爾會被司機或乘客質疑優惠資格,甚至要求出示個人八達通驗證身分。

她擔心公開精神復元人士身分,會引來更直接歧視和排斥。為避免這種困擾和尷尬,雖然交通費對於她來說很昂貴,但再三考慮,還是放棄使用優惠,希望以低調換取他人平等對待,可以跟所謂「普通人」一樣「正常地」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尊重接納 共融社會重要一步

精神復元人士和其他人一樣,都是社會的一部分,都有獨特能力和無限潛能,理應享有平等機會和待遇,共同為社會貢獻。我們需要更多理解和包容,消除歧視,攜手打破枷鎖,讓全社會每個人都能感受到尊重和接納,這是建立共融社會重要一步。

我們期待每個人都能積極參與消除偏見與歧視的行動,共同建設一個對所有人都能理解與包容的社會,讓每個人都能擁有尊嚴與平等的機會。

備註:本文涉及的研究項目,受研究資助局的傑出青年學者計劃資助(項目編號:CUHK 24619023)

文:崔佳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吳佳玲(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助理)

編輯:王翠麗

美術:謝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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