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輩的觀念,大多希望可以子女可以繼承物業,讓他們有個「瓦遮頭」,可以生活無憂。惟作為繼承人,可能會擔心繼承物業會打亂自己的置業大計,這個時候,可以如何避免令前人的心意變成負累?
子女不想繼承物業有很多原因,例如想抽居屋或公屋,如繼承了便失去資格;又或者想移民英國,繼承了便要繳付全球物業稅;亦有些繼承人是不想在舊樓住,反而想買新樓自住;惟繼承了的話,再買層新樓便要付15%印花稅。
香港是全球少數未有徵遺產稅的地方,子女繼承物業甚至連毋須繳付物業印花稅,另外,香港法例亦沒有寫明親人過身後,後人需要在多少日內繼承物業,所以暫時擱置遺產承辦,待自己買了層新樓後才繼承,就可以節省15%印花稅,坐擁兩層樓。至於不想有兩
如果本身遺產物業未供完,繼承人又沒有能力供樓,可以選擇將物業出售;如繼承人有能力,亦可選擇繼續供下去,不用通知銀行,只要準時供樓,按揭不會有大問題,但當層樓供完後,便需要先將物業轉名後,才向銀行取回樓契,否則銀行不會發放樓契,並會一直收取存契費。至於本身已經供完的物業,子女繼承後可以重按套現,毋須入息也可以借到最高4成。
遺產承辦人只能賣樓不能套現
不過要留意﹐如果遺產物業仍是遺產承辦階段,便不能做按揭。遺產承辦人的權限只能賣樓,不能套現。只有等法院發出證明去確認物業業權,才可以開始申請重按或轉按,一般都要一個月。如果想快點去申請,遺產承辦人可以提供死亡證,再加律師樓的文件,銀行可接受預先申請,但都需要等法院的文件齊全才能放款(drawdown)。
另外,要注意如果遺產是未補地價的綠表居屋,而繼承人又同樣持有未補地價的綠表居屋,房署會以雙重福利為理由拒絕承繼的要求,繼承人或需要將物業在綠表市場出售,又或者將物業轉名予其他合資格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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