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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學生抽菸、無照騎車被記過 可跟學校打官司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9年10月25日10:36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5日10:35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宣讀784號解釋文。(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長億高中一名學生,2016年叼菸又無照騎車,被學校記過;新竹培英國中一名學生,段考期間請病假,事後補考,成績卻被打7折。兩名學生認為權利收到侵害,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卻援引釋字382號解釋,指學生只有被退學才可提告,經過大法官審查,25日做出變更382號解釋的784號解釋文,各級學校學生如覺得權利遭學校侵害,均可提出行政爭訟救濟,不再限於退學。

該名高中生2016年間在學校附近叼菸,被記小過一次,同年又無照騎車,被記大過一次,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卻因未達到退學門檻,最高行政法院以382號解釋駁回;另名國中生則是2012年間因病未參與段考,隔日補考,學校卻用自訂的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把她的成績打7折,全案進入訴訟程序,也被以382號解釋駁回。

382號解釋規定學生只有在面臨退學或類比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影響憲法保障的受教權,才可提出行政訴訟,但大法官認為,憲法16條已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決議變更解釋。

25日所做的784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為自身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就算不是退學或是類比之處分,亦可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不應受限;換言之,就算是國小生,如果自覺權利遭到學校侵害,亦可委請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

雖然之前的684號解釋也允許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但僅限於「大學生」,且要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才可提出,784號解釋則擴大到各級學校學生,也不限於憲法基本權,等於大開訴訟大門。

但大法官也擔心解釋文一出,日後就會湧現大量爭訟,因此特別強調,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所做的手段(如:評量、獎懲),未侵害權利,法官「應予以較高之尊重」,亦即如果干預輕微,法官還是要尊重學校的專業判斷。

本解釋文出爐後,僅這2名當事人可據此聲請再審,但行政法院日後承審類似案件,須以此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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