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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李珍妮涉侵吞股權 吳春臺否認給分手費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4月07日11:36 • 發布於 2017年04月07日11:37 • 王己由
李珍妮涉侵吞股權吳春臺否認給分手費
李珍妮涉侵吞股權,出庭辯論說有信心無罪。(王己由攝)

中華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與名媛李珍妮分手後,發現2人交往期間投資設立的服飾公司,李未經同意,擅自移轉1000萬元股權到自己名下,提告後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將起訴李珍妮,台北地方法院今(7)日開庭辯論,李仍堅稱股權是吳給她的分手費不涉犯罪,若有罪則希望法官判刑6月以下並緩刑;吳春臺則認為李目無法紀,不同意給緩刑。全案辯結,定4月28日宣判。

李珍妮庭審後受訪說:「有信心無罪,一定我勝他敗。」吳春臺則不表示任何意見。

本案起因多年前吳春臺出資1000萬元,與李珍妮合資開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2009年6月2人分手,吳同年與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及紙條給吳,要求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並未同意,事後發現股權竟已被移轉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

庭訊辯論中,李珍妮主張2009年6月吳春臺和她協議分手,確曾簽給她一張「股權無條件轉讓同意書」,把合資當做給她的分手費。她說當時因還想挽回感情並未辦理移轉,直到同年12月吳春臺、米凱莉要補辦婚宴,她認為大勢已去,回頭再找同意書已找不到,才在婚宴當天又準備一份空白股權轉售書,送去給吳春臺補簽,另公司五個專櫃都被撤,虧損連連,她沒有獲利,也沒有霸占公司的動機,希望法官判她無罪。李的律師則說,若法官因缺乏2009年6月的同意書判李有罪,則請判可易科罰金的6月以下徒刑並宣告緩刑。

吳春臺反駁說,根本沒有那張同意書,他當時整個6月都找不到李珍妮,那年12月補請客當天他家門房突然收到李送來的空白股權讓渡書,上頭還附張紙條要他「放棄股權,不然婚禮就會看到我」,但他沒簽字,直言認為李是為了脫罪,才編造6月的同意書,以合理化不法行為,她認為李珍妮一再編造謊言糾纏他,偽造文書目無法紀,希望法官一罪一罰,秉公處置,不要給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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