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0日電)交通部今天公告「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說走就走的即興式國內旅遊,業者也應有明確的遊程、價格等說明,不得僅供參考。
交通部表示,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不論旅遊行程多寡,都應於出發前與旅客簽定旅遊定型化契約,確保雙方權益。不過,實際上部分旅遊業辦理一日遊的國內團體旅遊,當天在固定地點,例如捷運站出口,供旅客臨時報名參團,卻未依規定簽定相關契約。
交通部特別針對現場臨時報名這種即興式國內旅遊,訂定簡易型一日遊定型化契約,規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確保雙方的權利及消費爭議處理,旅行業應將定型化契約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旅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同已與旅客簽約。
根據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旅遊日期、出發及回程地點、交通工具,旅遊費用部分不包括旅客個人費用、行程中明列自費的費用、隨團人員小費及代辦代收費用,行程中若有購物行程也應載明。
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也規定,不得記載旅遊行程、交通、價格、餐飲等服務內容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的文字。
同時也不得記載旅行業除收取約定的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另外,若旅遊開始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應依旅行業提供的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旅行業相當的損害,且不得向旅行業請求退還旅遊費用。(編輯:張雅淨)1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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