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和網紅陳沂開直播爭吵,事後在臉書粉絲專頁以「色號」技巧性洩漏陳沂手機號碼,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定讞。陳沂在案件定讞後於臉書發6則貼文提到雞排妹「前科犯」挨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檢署今偵結,認為相關個資為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給予陳沂不起訴處分。
今年3月22日中午起陳沂率續發了6則貼文,恭喜雞排妹鄭家純…公布陳沂電話,侵害個資三審定讞!以後看到雞排妹鄭家純,請記得叫她一聲「前科犯」…前科是我送給妳一輩子的禮物,不用謝…入境日本問有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也要記得勾有喔!嗨,前科太太,妳今天過得好嗎?
鄭采勻「雞排妹」不滿提告違反個資法,檢方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應是公務機關保存的犯罪前科,不包括依公開審理程序或起訴書、判決公告等合法程序已揭露的資料。
檢方不起訴指出,鄭采勻因洩漏陳沂手機號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已遭判決有罪在案,經多家媒體報導,有起訴書、網路新聞,陳沂雖在臉書張貼鄭的原名、藝名及侵害陳沂個人資料的貼文,應屬公眾周知且經合法公開的事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範疇,難認陳沂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犯行。
檢方認為,陳沂的6則貼文雖載有「公布陳沂電話,侵害個資三審定讞」、「前科確定」、「前科犯」、「三審定讞有罪」等,但無提及「前案」的犯罪事實或具體內容,該前案由最高法院宣判的日期為今年3月21日,主文為「上訴駁回」,可從司法院判決主文公告查得,屬其他以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陳沂為訴訟當事人,公開表述其6則貼文尚難認主觀上是為自己的不法利益或侵害鄭采勻的利益,不符合個資法第41條的構成要件,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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