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時速157公里 她稱取締標誌遭樹枝遮掩…法官信了撤罰單
呂姓女子前年10月11日1時50分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安定交流道附近南向路段,被測速器測到時速達157公里,超速47公里而挨罰1萬2000元,而她遭舉發違規後不久重返該路段,錄製該測速取締標誌遭茂密樹枝所遮掩而提行政訴訟,法官採信其說法,撤銷原處分。
國道警方於同年月25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台南市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呂女到案聽候判決後,函請警方調查,仍認她超速違規,裁決中心於去年8月6日依法裁處罰鍰1萬2000元且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呂女主張,遭逕行舉發違規後不久同年12月28日,駕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10.9公里處所錄製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該地點測速取締標誌確實因為前方樹枝茂密而有遭到遮掩,直至近乎平行處時,刻意往右前方觀察才看見警告標誌。
她認為,因樹枝未適時修剪,警告標誌正面遭樹枝遮擋,致她無法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有違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應於「明顯標示」處設置規範,要求撤銷原處分。
台南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則以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函及檢附相關資料,說明國道1號南向310k+080至311k+500樹木修剪作業,於前年6月7日修剪完畢,答辯該測速取締標誌並無不能辨識情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認為,南養分局養護人員在該警告標誌所在位置進行樹木修剪作業日期,距事發日期已逾4個月許,該事證仍不足以證明警告標誌於事發時確屬清晰可辨。
且南養分局於同年月10日、11日在工務轄區內日間經常巡查紀錄,雖未記載警告標誌設置地點有異常,但並未提出相關照片等佐證,致無從認定呂女行經該處時,於合理法定距離內已可清楚察見警告標誌。
法官指出,經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就該警告標誌於事發時是否呈清晰可辨識狀態,仍有真偽不明情形。而本件既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該待證事實,無法排除呂女主張可能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