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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自販機沒開發票恐逃漏稅 北區國稅局:輔導期免罰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16日02:31 • 發布於 2021年12月16日02:31 • 記者諶志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自動販賣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財政部於110年10/22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自111年1/1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要時間,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有1年及6年的輔導期間,期間內未符合規定者可免處行為罰。

自111年1/1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示意圖:截自freepik
自111年1/1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示意圖:截自freepik

北區國稅局指出,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收款時採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接獲消費者反映業者用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卻沒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恐有逃漏稅之虞,又考量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應按逐筆交易開立發票交付。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民眾索取權益,財政部修正相關法規,將自販機排除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但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產製及進口廠商需要時間調整機台,通路商採購符合規定機型及系統商也須設計軟體來介接相關資訊系統,因此訂定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業者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於下列期限前沒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自111年1/1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自111年1/1起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為積極輔導轄內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北區國稅局已挑錄相關清冊,逐一輔導於緩衝期限內完成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之功能,並針對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之自販機提供標示貼紙,可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張貼於自販機明顯位置,使消費者瞭解營業人開始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的時程。北區國稅局呼籲,自販機屬於自動化設備,為響應政府無紙化政策與節能減碳政策,請營業人於自販機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供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另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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