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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議員張振亮涉賄選改判有罪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5月07日12:47 • 發布於 05月07日12:47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賄選官司二審逆轉,改判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記者毛莉攝)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賄選官司二審逆轉,改判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記者毛莉攝)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議會才剛遞補第二選區議員的張振亮捲入賄選案,屏東地院一審判決張振亮無罪;但案件二審逆轉,高雄高分院七日依違反選罷法賄賂罪將張判處八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全案可上訴!

民進黨籍張振亮因同選區議員吳亮慶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去年十一月依法遞補為縣議員,才就職不到半年,二審竟被判有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張即日起停止議員職權,若案件日後判決有罪定讞,將被依法解職;張振亮對判決喊冤、表示不公平,將會上訴到底。

曾任九如鄉兩屆鄉長的張振亮,這屆投入屏東縣第二選區議員選戰,拿下五千五百四十二票,選舉期間,張振亮遭人檢舉涉嫌買票!檢調追查發現,張為求當選,以報紙包覆三十萬元千元鈔,於前年十月二十日某晚交付江姓友人,由江協助「綁樁」;兩人皆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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