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商家開立電子發票,為避免民眾查詢時查不到消費的發票,或兌獎據點卻查不到中獎發票,沒法馬上領到獎,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消費者的發票必須限時48小時內上傳資料到電子發票平台,否則可重罰15000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根據統計,去年電子發票共92億張,占全部統一發票約86%,其中包含雲端發票47億張。財政部說明,為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簡化記帳業者申報作業,因此提出修法。
根據修法,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台之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之。
此外,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罰的規定,如果是對消費者,營業人要48小時內上傳資料到電子發票平台;對一般營業人(B2B)則在7日內上傳,否則處15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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