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的鯉魚旗好讚,反正活動都快結束了,我帶回家應該沒差吧?」
「剛剛開圈時,有不認識人把我抱起來還亂摸,我該怎麼辦?」
「在港邊喝啤酒好爽,等壓軸團開始就不喝,然後就可以騎摩托車回家啦!」
「票都被黃牛掃走,真的無法可管嗎?」
音樂祭發生這些問題,到底有沒有法可以管
擅長使用易懂文字,闡述艱澀法律條文的法律白話文運動
要來大港教音樂祭裡的法律小常識啦
幹走大港的鯉魚旗
每年大港開唱結束後,有些人看到可愛的鯉魚旗和路燈旗,就會手癢想要拆下來。但是,主辦單位每年也都會提醒大家,這些旗子不能任人拆回家。
那麼,真的拆下去會出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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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要
會喔。
大家應該都知道,偷東西在刑法上叫做「竊盜罪」。表現出來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把別人的東西幹走」,比較值得討論的是,主觀上除了要有竊盜的故意之外,還要有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意思是指,行為人真的有想要「據為己有」的想法。如果沒有想要據為己有的意思,像是騎走別人的腳踏車,但到了目的地以後就丟在一邊不管他,在法律上叫做「使用竊盜」,雖然有「竊盜」兩個字,但並不會成立竊盜罪。(但這個行為還是很機掰,乖孩子不要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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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
刑法針對一些特定的竊盜行為模式,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像是三個人以上一起爬上去幹旗子,就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即使自己一個人爬上去、如果剛好帶了一隻美工刀割旗子,是「攜帶凶器竊盜」,也是加重竊盜的一種。
簡單來說,只要三個人以上,一起爬上去拆旗子,就會成立加重竊盜罪,刑度從原本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變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直接從半年起跳)。
還是要提醒大家,「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一時想不開爬上去幹鯉魚旗,付出的代價可能會讓你想要跳進高雄港喔!
最近幾年的音樂祭時常傳出性騷擾事件,而這些性騷擾仔,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呢?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主觀上不覺得自己在性騷擾,仍不影響性騷擾的成立。
——
性騷擾罪
有一些性騷擾的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一般的性騷擾行為比較不一樣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另外除了觸摸臀部胸部之外,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也屬於強制觸摸罪的範圍。但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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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
若在現場遇到性騷擾事件,請一定要立即求救並想辦法保全證據,並尋求身旁的目擊者當證人,事後才能順利證明加害者真的有做出性騷擾的行為。
來到音樂祭就是要玩得開心,但別忘了尊重其他人的身體界線也同樣很重要,不只要背負法律責任,你的逞一時之快,會對別人造成難以忘卻的傷害!
一天的活動結束了,想必你也喝了不少酒。準備回飯店的時候,看著你停在外面的車,覺得自己還很清醒的你,突然想⋯⋯
當然不可以!
酒駕被抓到,吐氣檢測超過 0.15mg/L,機車可處新台幣 1.5~9 萬元罰鍰、汽車可處新台幣 3~12 萬元罰鍰,車輛當場移置去保管場、並吊扣駕照 1~2 年。如果拒絕酒測,還會被處新台幣 18 萬元的罰鍰。
酒駕的刑事責任規定在刑法第 185 條之 3「不能安全駕駛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特定情形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話,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以下罰金。
有三種情形會符合酒駕的條件: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到 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 0.05% 以上。
2.除了前面的情形之外,其他事實足以認定你服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的東西,導致你不能安全駕駛。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的東西,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如果你撞死人,最重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撞到重傷,最重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如果你是酒駕的累犯,撞死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把人撞到重傷,最重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
騎腳踏車可以嗎
先講結論:不會成立刑法的犯罪,但仍有行政罰。
刑法對酒駕的定義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這個動力指的是用電力、汽油之類的馬達引擎驅動的交通工具,人力和獸力
而一般的腳踏車,因為是「人力」推動的,所以他不屬於刑法的「動力交通工具」,即使你真的醉到爆炸,騎腳踏車依然不會成立刑法上的「不能安全駕駛罪」。
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腳踏車屬於「慢車」的一種。而駕駛「慢車」酒駕,可以處新台幣 600-1200 元的罰鍰。如果拒絕酒測,可以直接處新台幣 2400 元的罰鍰。
無論如何,喝了酒之後就不要再自己行駛任何交通工具,乖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是叫計程車,才是酒後最佳示範喔!
熱門活動(包括這兩年的大港)常常是一開賣就秒殺,過沒多久在許多來路不明的網站、社團,被買走的票出現在那邊,加了一些離譜的價格變成所謂的黃牛票。
遇到黃牛,大家都很不爽。但若要從法律層面來處理黃牛,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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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牛的代價
販售黃牛票屬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這樣的行為可以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 萬 8000 元以下罰鍰。
但社維法的這個規定是在 1991 年制定的,當時要處理的是霸佔售票口、插隊等等不讓其他人購買的行為。不過,1991 年不要說在網路上搶票了,甚至網路都還沒出現在一般人的生活中。
時至今日,這個 30 年來沒修正的法條,顯然是不太合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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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能解決黃牛嗎
但如果要修法,要怎麼規定,才不會管太多、又能有效打擊黃牛呢?
根據立法院曾經做過的研究,日本在 2018 年公布「禁止票券不當轉賣法」,禁止了這些行為:
1.未經主辦單位事先同意,以販售票券為業,且賣的票券高於票面價格。
2.不當轉賣票券、或基於不當轉賣目的受讓票券。
但是活動如果要適用這樣的規定,也必須符合這些情形之一:
1.主辦單位在售票時明確表示,未經主辦單位同意禁止讓售票券。
2.明定活動舉行的時間、地點、入場資格或指定座位。
3.售票時必須確認購票者的姓名、電話等等聯絡方式(有點類似實名制的概念)。
立法院也在這份報告中得到這些結論:
1.社維法主管機關是警察,但警察並非萬能,黃牛顯然超過了警察的調查能力,社維法顯得捉襟見肘,要管網路黃牛的話,修社維法的效果恐怕有限。
2.許多黃牛用外掛之類的東西搶票,類似這種情形,《鐵路法》規定,用不正方法輸入虛偽資料、或是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設備買票(像是搶票程式),是犯罪行為,最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可以參考《鐵路法》的規定,對於這種不公平訂票的行為,在刑法新增罪名來處罰。
3.要不要用專法來管?國外有類似法律的國家,多屬於輕罪,而且規範方式、處罰也有很大的不同,台灣要不要這樣規定,還要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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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怎麼對付黃牛?
許多人在討論的實名制,在許多演唱會中被證實是個杜絕黃牛的有效手段,但實施實名制也必須負擔額外多出來的入場驗票成本,必須花請更多人核對身分驗票、入場程序也變得瑣碎。
2019 年的米津玄師演唱會,主辦單位規定若抓到黃牛票則該張票券會被取消入場資格,但這些票券主辦單位也必須退款。如果沒有退款,等同黃牛花了錢當沒有買到東西,主辦單位必須負起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責任。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黃牛永遠找得到方法進化,最根本解決的辦法仍然是觀眾能拒絕黃牛票,讓黃牛票沒有生存的空間。
最後!
如果你無法去現場感受大港開唱的熱度的話
還可以鎖定LINE TODAY看二天的南霸天、女神龍雙舞台全程直播
自high,找朋友一起high都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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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
-李彼得Peter LI~🗽🗽🗽
我是覺得不要去最好,因為都擠在一起,一個陽性全部都遭殃~
2022年03月25日10:55
Arcus 阿彬♍
大港你贏啦!!..😎👎👿
2022年03月26日09:20
chenteh
好鬧,好喜翻
2022年03月25日06:25
🦄💞草帽屋 海賊團💫🦄
去大港不能幹嘛會觸法 這些全是廢話
2022年03月25日22:17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