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五月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每日上班總時數包含延長辦公在內,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最近著手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草案」,明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的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這是人事總處首度明確訂定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員為處理緊急事件等每日上班時數上限。
至於有關警消等須輪班的公務員,草案中明定,輪班輪休人員的每日辦公時數,依其服務機關的輪班輪休制度排定,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
警、消等十類公務員 可例外規定
草案也明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空勤、移民、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氣象觀測人員等十類公務員,因應勤務或業務需要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合理調整延長辦公時數及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等規定。
根據立法院新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八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人事總處因此將修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草案」,明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的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草案也明定,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的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人事總處官員表示,警消等輪班制公務員,因其工作性質特殊,且許多機關也都有輪班制公務員,工作型態不同,因此輪班制公務員,將由相關機關來彈性訂定其工時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