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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職場性騷擾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知悉」應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觀傳媒

更新於 9分鐘前 • 發布於 13小時前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為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於去年8月16日修法公布,並於今年3月8日起全面施行。台中市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較缺乏專責人資處理勞工事務,常因不了解法令而觸法導致受罰。對此市府勞工局定期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宣導活動及訓練,促進事業單位知法守法。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不論是否接獲申訴,雇主的責任即已發生,即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台中市勞工局輔導事業單位圖。
(圖/記者廖妙茜翻攝)

勞工局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採取適當的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確實維護當事人的隱私。首先,考量申訴人意願,雇主應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發生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的情形,並不得對申訴人的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更,例如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職務分配上本有互動關係時,雇主須將兩人的職務區隔,避免因職務關係的互動,導致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雇主隨時滾動式檢討,以確認隔離措施達到隔離效果。

接著,雇主應提供或轉介服務,詢問申訴人的服務需求,並依申訴人的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例如法律諮詢服務、心理諮商服務等,如事業單位已有員工協助方案,詢問申訴人是否需要申請員工協助方案。第三,雇主要儘快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相關調查程序,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接獲申訴性騷擾事件時,依法均應進行調查。

最後,若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處適當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局表示,雇主因接獲受僱者或求職者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若受僱者或求職者沒有意願提起申訴,或雇主經由第三人告知或是經由其他途徑聽聞,雇主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訪談相關人員以釐清及查證相關事實、告知被害人得主張的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

勞工局指出,若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2項及第6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工局統計,近三年(自110年9月30日至今年9月30日止)事業單位因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受處分案件達38件,罰鍰總金額達369萬元。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雇主,不論是否接獲申訴,或是聽聞發生性騷擾的情形,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保護被害人,並減少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以期打造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勞工局持續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宣導活動及訓練,相關資訊可至勞工局官網首頁/互動交流/線上活動報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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