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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被控偷吃人妻遭判賠10萬 中院判決重大瑕疵他上訴成功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5月09日06:12 • 發布於 05月09日06:11

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方姓男子被控侵害配偶權,因認方男經通知未到庭、沒提書狀爭執,直接判他敗訴應賠10萬元,方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發現,一審誤用方已經停用手機門號資料地址,並沒有合法送達通知,才導致方不能到場應訴,判決有重大瑕疵,廢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林姓男子控訴,他和翁姓妻子婚後感情良好,方男卻自2022年起介入家庭,還和翁女有親密對話,並傳「妳愛吃包皮?」「我不愛吃包皮,我對海鮮比較有興趣」,還有牽手、擁抱及親吻,甚至不斷鼓吹翁離婚,認為方嚴重侵害他配偶權,提告求償50萬元。

台中地院簡易庭一審時,林男有提出對話截圖、錄音及簡訊佐證;一審另調閱方男名下電信公司電話用戶資料,但方男仍未到庭辯論,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認定方已受合法通知仍不到庭、未提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一審審酌雙方職業、學歷、收入及侵害程度等,認為林男請求精神撫慰金以10萬元為適當,判方應給付林10萬元,方男不服上訴。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查,方男戶籍在台南,一審誤以他停用的手機門號資料查詢結果,將方地址列為台中,只開庭1次,期日通知書僅向台中地址、台中第六分局和安派出所送達,前者還被退回,難認前述2地是方住居所,送達並不合法。

二審說,方男因未受合法通知,導致不能到場應訴,一審判決有重大瑕疵,認為方上訴有理由,為維護方男審級利益,判處原判決廢棄,發回台中地院簡易庭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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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簡易庭。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地院簡易庭。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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