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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前檢察官吳志成辦案罔顧事證 懲戒罰俸6個月確定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11月21日04:53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已退休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涉任內罔顧卷內事證,欲簽結案件。懲戒法院一審認定他在2起案件中有違失,判罰俸6個月、約100多萬元;他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指出,監察院移送吳志成5起違失事實,包含欲簽結偵辦的毒品案、槍砲案,以及101個案件未傳喚被告就結案起訴、傷害案結案、律師聲請閱卷意見。

一審指出,毒品案部分,吳志成罔顧已扣案的22包毒品、被告坦承購毒及證人證詞等,竟欲將案件簽結;槍砲案部分,吳志成罔顧現場有彈殼,被害人證詞及監視器畫面均可證被告持槍抵著被害人頭部,竟欲簽結案件。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但吳志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傷害司法形象重大,未顧及被害人權益,妨礙真實發現,不利公共秩序維護,確實有違失而有懲戒必要,判決依最後月俸罰款6個月,約新台幣100多萬元。

另一方面,針對101個案件未傳喚被告就結案起訴部分,一審指出,3件並非吳志成承辦案件、8件為不起訴或緩起訴,其餘90件中85件均有傳喚被告,且循序簽核才起訴。

一審認為,並沒有明文規定檢察官「應」傳喚被告到庭,傳喚被告與否為檢察官職權,沒有足夠事證認定吳志成此部分有違失;傷害案結案部分,也沒有事證足以認定吳志成有違失。

至於吳志成在律師聲請閱卷部分,僅簽擬「目前似無限制之情,是否給閱(呈核)」的意見;一審認為,核定律師能否閱卷的權利在檢察長,檢察長給閱或不給閱,不受檢察官意見限制,吳志成的意見並未構成懲戒理由,而不付懲戒。(編輯:戴光育)1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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