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新北市發生駭人聽聞的國中生割頸殺人案,導致楊姓學生英年早逝,長期關心此案件的國教行動聯盟今天(2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少年事件的處理成效不佳有其結構性因素,呼籲政府別再讓同一個人同時擔任少年調查官以及少年保護官,職責分明,才有利於犯罪預防以及少年處遇的有效執行。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定義,少年調查官主要負責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資料,少年保護官則負責執行保護處分,包括予以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然而,國教行動聯盟今天(20日)召開記者會,理事長王瀚陽指出,實務上,經常是同一個人身兼少年調查官以及少年保護官。
台灣愛兒親師家長協會理事長張文昌指出,這種情況其實跟10年前輔導老師的處境很類似,當時校園性平事件的調查與輔導工作都隸屬於輔導室,但是,大家後來發現這樣是行不通的,所以,教育部召開很多會議進行研商,最後終於決定全國統一把案件調查業務移到學務處。張文昌說:『(原音)因為我(輔導老師)做調查工作,我本身要執行這個業務,我要保持客觀公正,可是,當我要去輔導這個學生的時候,我必須要跟他建立關係,我必須要讓他感覺到說,我是跟他站在一起的,那兩個角色是衝突的,所以,後來就統一把它(案件調查業務)移到學務處,我舉這樣的例子,大家應該就也知道說,目前少保官跟少年調查官是不適合在同一個人身上去扮演這兩個角色的。』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建議政府參考日本制度,少年調查官可繼續隸屬於司法院,但是,少年保護官不負責訴訟審判,就工作性質來說,適合納入行政院法務部,也就是說,讓少年調查官以及少年保護官職責分明,才有利於犯罪預防以及曝險少年處遇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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