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界逾20年的黃秀蘭律師,處理影視糾紛案件經驗豐富。回顧過往,她印象最深刻和棘手的案件,就是1996年為郭英男夫婦跨海到美國,打亞特蘭大奧運宣傳曲侵權官司。
亞特蘭大奧運宣傳曲有一首歌、是台東阿美族郭英男和郭秀珠夫婦演唱的《歡樂飲酒歌》(亦稱老人飲酒歌),那時宣傳曲在全球一百多個國家的電台裡持續播放,郭英男在台灣聽到也嚇一跳,「這我唱的啊!」
剛好事件發生半年前,郭英男與滾石唱片簽約,身為滾石的法律顧問,黃秀蘭在24小時內完成這個案子的法律分析,並討論接下來的步驟。
她發函給國際奧委會和當時唱片全球代理公司EMI,對方委託紐約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回函表示,他們沒有侵權,也不願意和解。他們認為,要打這個官司,至少超過美金100萬元,原住民付不起。滾石詢問郭英男的意願,他說希望全世界知道那是台東阿美族的歌聲,因此決定提告。
黃秀蘭表示,過程中來自國內的壓力也很大,因為產官學界跟美國律師持相同看法,認為原住民的曲調已傳唱一百多年,是阿美族豐年祭時唱的歌,超過保護年限,詞曲也不是郭英男夫婦做的,因此他們沒有權利。
但她研究的結果顯示,原住民雖然沒有文字,但郭英男至少有編曲,因為比較郭英男首次唱的曲調,與時隔30年後唱的曲調不同,已重新改編,「在著作權法上,改編有編曲的音樂著作權。」此外他也有表演著作權,他以聲音表達感情,呈現出不同於他人的唱法,那就是表演著作,「表演著作當然受到保護,我們就用這兩點來主張。」
黃秀蘭在美國律師建議下,選擇在移民較多的加州打官司,當時承審法官認為,上述兩種主張理由充分,希望雙方和解。EMI、國際奧委會、律師跟保險公司一起出面,可惜和解沒談成,只好進入訴訟。
由於持久戰對郭英男夫婦不利,黃秀蘭決定發起第二波攻勢,目標是向國際奧委會和EMI唱片的其他授權單位施壓,包括NBA職籃賽等20多個企業團體,「若他們不和解,我們馬上告,他們一定禁不起。」
果然這個訴訟策略奏效,這些企業團體回頭跟國際奧委會、EMI唱片公司施壓,逼使對方重新跟黃秀蘭談和解,那次就談成了。此案前後費時3年,過程漫長,EMI也追加兩張白金唱片給郭英男夫婦。
後來黃秀蘭聽聞,每個大學法律系談到智慧財產權時都會討論這個案子,成為指標型案件。和解那年(民國87年),立法院也通過增訂著作權法增加表演著作條文(第七條之一),之後亦催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條例,兩個立法上的刺激和啟發,都讓黃秀蘭覺得很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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