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香港區域法院就「元朗721」事件再作出暴動裁決,七名被告全部暴動罪名成立,但今次被控罪成者卻統統是當晚在元朗港鐵站被「白衣人」襲擊的在場者,當中包括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現另因初選案而被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林卓廷。事件中大舉向港鐵站內市民和記者無差別施襲的「白衣人」之中,至今僅有十人罪成。但一位當晚在元朗站內的一舉一動,以至遇襲過程和血流披面的傷勢都在社交媒體和傳媒的鏡頭中,一位切切實實的事件受害者,阻止事件、緩和事件被法官陳廣池扭曲成促成事件、激化事件,「原告變被告」。
陳廣池近年的判詞往往令人匪夷所思,今次將七人定罪的邏輯自相矛盾,套陳官對第二被告的判詞,簡直「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的說法」。一方面將部份被告未有報警求助、逗留在現場視為入罪理據,質疑今次七名被告未有撥打「999」報警,就算拋開當晚「999」根本撥不通不談,但第六被告卻因一直未有等到警察(供詞摘要兩次提到第六被告留下等警察」,離開現場到天水圍警署報案(但不果,因為警署落閘求助無門)而被入罪:「警署落了閘。D6不離開反而逗留20分鐘,然後去買飲料再返回警署,D6不會奇怪警署為何會落閘?不會奇怪突然有50人以上親身到去警署報案?自己來回警署2次都不能報案。為何D6一定要當晚報案?反而和其他50多人一起報案?這不正是反映D6在元朗站的意圖並不是D6所說的,而是和其他人有密契地行事」。這種推論已經超越邏輯思考,當日全港都在瞬間得知元朗正發生一場對暴力襲擊事件時,大眾期望和出於常理判斷警方會馬上到場處理,控制場面是理所當然。然而當晚的情況是遲遲未有警員到場,甚至警署大門深鎖,這種警方部署不合常理的判斷,在法官判詞的包裝中卻成了「陰謀論」,仿佛「無警時分」是唯一合理的,所以留在現場等警察「是支持鼓勵其他聚集人士」,而到警署報案「是和其他人有密契地行事」。
留在閘內「是支持鼓勵其他聚集人士」,但諷刺地對照判詞列出元朗站內列車停留的時間,有一段長時間列車根本無法離開,甚至白衣人曾沖到站內月台對百姓施襲,以法官的推斷,當晚凡是出現在元朗站時空中的,一律有罪。
對於「暴動」罪的定義近年已經一再進化,由過去需要有明確作出暴力行為,到868一案(2019年10月1日荃灣暴動分拆而成案)「共同犯罪原則」被確立,即使未有任何犯罪暴力行為,但綜合身處現場和客觀條件足以入罪。之後終院在界定「共同犯罪原則」條件時,更確立可以「從犯罪行」對並非身處暴動現場時空者入罪。今次案件卻是上到一個脫離時空的層面,當打開消防水喉阻止施襲者前進都能被視為「挑釁,激化的行徑」,受害者自衛是助長暴力,不作為則是默認暴力,反正你有罪,這套法律已經不再有其意義。
作者》布寒野 前香港網媒編輯,飄洋來台後繼續心繫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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