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理工的朋友都知道,產品的好壞,通常取決於兩件事:原料和生產流程。如果產品有問題,不是改變原料就必須改善流程。
企業經營或政府組織的成敗也取決於兩點:人和制度。有時候是制度出了問題,如果僅想憑藉換人就能改善結果,常常是歷史重演,事倍功半。但有時也可能是人的問題,或因其能力不足或是擅自改變制度的設計「上下其手」。通常人不對,制度再好結果也可能是災難。
民主制度號稱是台灣的強項,選賢與能,為民喉舌,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但事實上是如此嗎?選舉想贏,候選人或多或少都需要花錢。因為我們不希望最後只剩有錢的人可以參選,於是設計了「政治獻金」制度。
在每次選舉前幾個月,候選人可以開立政治獻金帳戶,請支持者捐款支應選戰的花費,選後再向監察院申報。實務上,「申報不實、花多報少」的情況,特別在總統大選中幾乎變成主要政黨慣用的招數。請問,我們過去一票票選出來的總統,那一位申報的花費超過了選罷法所規範的區區幾億元? 依法申報只是做做樣子。
換成平時不選舉時,枱面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睛的「送錢」,這樣的政治「獻金(現金)」,又有誰在乎,何法可管呢?
這個制度設計有一個最大問題:設計者本身,也就是所謂的立法諸公,本身也是需要以民主投票選出的人。所以,規則中不會有設計重罰自己的條文。舉例來說,申報不實或根本沒有申報或者在非選舉期間收錢,都以「當選無效」或是以公務人員的「貪污」條例治罪,同時鼓勵「窩裡反」的自首條款,送錢的人不僅無罪,政府並返還獻金。如此做法,陽光法案才不會變成藏污納垢的地方!
我們交給有利益衝突的立委來制訂選罷法,自然問題連連,註定失敗。有權決定的立委們怎麼會去立一個法讓自己入重罪呀?而我們選民只能概括承受,誰叫他/她們是自己一票一票投出來的代議士呢?這就是我們自以為豪的民主。
企業何嘗不是?台灣有很多的公司治理是人治,老闆說了算。制度是老闆訂的,想用的時候就說公司制度本是如此,不想遵守時,就是另一套自圓其說的論述,曾在職場工作的人應該不陌生。
筆者過去曾在一家上市科技公司上班,當年的主旋律是公司賺錢時員工可分紅配股,且股價是以票面值NT10元計算。簡單的說,拿到的股票價值常常有高出好幾倍分紅配股的面值,而且可以隨時處分獲利還不用繳所得稅。通常員工分紅股票,每個公司都有一個公式計算方法(主要是考績、職等、年資等),照理說應該是公平公正的。當時因自己拿到的股票實在是少的離譜,初生之犢的我於是請教人資主管,得到的回應是因「工作表現不好」,分紅股票自然少。打破砂鍋問到底,再去請問直屬主管為什麼考績差?得到的卻是完全相反的答案,考績是團隊中最優的,那怕只服務半年。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紅制度,表面上有明確的規則,執行時又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照理說是依制度辦事,而上述例子其實就是一個反證。更令人難過驚訝的是,行政人資主管竟需編一個謊!?人不對了,有完善的制度依舊是枉然。
政府機關的制度常常過時僵化,如果有心做事的人想改變,「依法行政」的緊箍咒動不動就會被冠上,如果想掙脫,就可能變成圖利。如果再投入選舉,收取本為歷史共業、灰色地帶的政治獻金,就可能變成貪污犯了! 「當選過關,落選被關」,不只適用於台灣,美國總統上任前,不也是同樣被法院認證有罪,當選就過關了!
企業領導人(上市公司為例)本身持股不多但卻掌握了公司絕大部分的資源,依個人喜好而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的大有人在。像台積電這樣的護國神山,其公司治理能力和專業在台灣恐怕只是鳳毛麟角,完全是特例。在此也同時提醒TSMC, 現階段制度好,執行力佳,睥睨江湖無敵手。但是,人是會變的!
上市公司績效不佳,經理人公器私用導致管理出問題,投資者還可以認賠殺出,把資金轉投績優股。但人民選出的代議士,立法保護自己,拿枱面下的「政治獻金」也沒事。當掌握權利時,卻可無限上綱的用來對付政敵。 試問,台灣還能夠稱得上是民主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