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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中女教師與國中女「百合戀」!會考當天還上摩鐵親熱丟教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27日03:23 • 發布於 04月27日03:21
楊姓女教師與女學生發展出百合之戀,發生性關係5次,她當庭向女學生父親道歉,獲得原諒而宣告緩刑。(情境照)
楊姓女教師與女學生發展出百合之戀,發生性關係5次,她當庭向女學生父親道歉,獲得原諒而宣告緩刑。(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年僅24歲的楊姓女國中教師,竟與未滿16歲女學生,發展出女女同性的「百合戀」,她還在女學生國中會考、畢業典禮當天,以及畢業之後,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發生5次性行為,楊女案發後丟工作,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楊女當庭道歉,女學生父親強調,不要求賠償,只希望楊女不要再聯繫女學生,法院判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條件是緩刑期間禁止楊女與女學生有任何聯繫。

判決書指出,楊女是台中市一所國中的教師,被害女國中生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是楊女任教國中的應屆畢業生,去年(2023年)5月至8月間,楊女對女學生有5次猥褻或性交行為,去年5月20日凌晨(國中會考當天)、6月14日(畢業典禮)中午,她兩度開車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抱住及親吻女學生,用嘴吸吮女學生頸部並造成吻痕(俗稱種草莓),撫摸女學生胸部與下體,兩度猥褻得逞。

女學生畢業之後,去年7月15日晚間,楊女在住處抱住與親吻女學生,撫摸胸部與下體;7月18日上午10時許,楊女開車載女學生到汽車旅館內,抱住及親吻女學生,之後撫摸女學生胸部,並發生性行為1次,當天下午,楊女又於汽車旅館內抱住女學生,撫摸臉部、背部、胸部與下體,台中地檢署認定楊女4次猥褻女學生,1次與女學生性交得逞。

檢方偵查時,楊女否認犯行,她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猥褻或性交,她辯稱「我們最多就是親吻跟擁抱,當天女學生要考國中會考」、「畢業典禮當天,我們有擁抱之類的,有觸碰她的背、胸部,當天沒有用手指進入……」、「我有觸碰她身體大腿內側,有輕摸到胸部,不是刻意」。

楊女案發後丟了教職,目前從事物流業,她於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當庭向女學生的父親道歉,女學生之父說,「我們不要求賠償,楊女知錯能改,才是我們要的,希望楊女不要再與女學生聯繫」。

法官考量楊女年僅24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且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已有悔悟之意,分別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4次,每次判刑3月,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罪1次,判刑5月,應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條件是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禁止與這名女學生見面、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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