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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逝不奔喪「國外玩到頭七前1天」 彰化富二代輸給異母姊遺產砍半

鏡新聞

更新於 2024年12月19日08:02 • 發布於 2024年12月19日08:02 • 鏡新聞
彰化賴姓老翁過世,同父異母姊姊與弟弟打官司爭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彰化大村賴姓老翁生前打算將4筆土地、2間房子等遺產,交由兒子繼承,但兒子在父親臨終病危時,還在新加坡遊玩,住在台東同父異母的大女兒,得知父親病危趕到彰化照顧,父親過世又協助處理後事,兒子卻一路玩到頭七前一天才返家。姊姊原本無意爭產,最後決定跟弟弟打官司,雖然弟弟提出諸多事證,但法官認為不足以證明姊姊喪失繼承權,判姊弟平分遺產。

姊姊供稱父母在她2個月大就離婚,平常都用電話與通訊軟體向父親問好,父親再婚有了弟弟長住在大村,她原本無意爭產,但弟弟在爸爸臨終時還在新加坡玩,直到辦頭七前一天才回國,才決定打官司。同父異母的弟弟則指出,父親先前頻向友人抱怨「女兒不孝」,開刀前夕還在電腦自行書寫遺囑載明女兒喪失繼承權,稱姊姊的無情讓父親感受莫大痛苦,已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5款喪失繼承權。

姊姊則向法官表示,父親臨終她都在旁照顧,並出示跟醫護人員及弟弟的LINE對話,掌握爸爸住院情況不好、即將離世,她立即回家奔喪,也出示催促弟弟在父親頭七前務必返台的LINE訊息。

法官指出賴姓老翁在電腦前繕打的遺囑未簽名、未記載作成之日期,不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定任一遺囑(自書、密封、口授、公證、代筆)之方式,無法認定是合法有效遺囑;雖然弟弟請來伯父和姑姑作證,但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喪失繼承權事由,判老翁遺產由兩名子女以1比1比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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