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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背景曝光!正宮爽拿3.08億拋棄繼承 未成年小三子女慘扛5735萬遺產稅

CTWANT

更新於 43分鐘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 林郁庭
律師顏紘頤解答「大老婆條款」修法背景。(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律師顏紘頤分享,近日「大老婆條款」成為法律界熱門話題,不少人以為這項修法是為了保障正宮權益,不過該條款出現的原因其實是一名正宮的「復仇計畫」。

顏紘頤日前在臉書發文表示,「大老婆條款」的出現,源自遺產稅制度與繼承制度之間的落差,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過世2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的財產,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主要是為了避免有人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規避遺產稅。

顏紘頤指出,這些生前贈與的財產,雖然會被列入遺產稅計算,但實際分配遺產時卻不會被納入繼承範圍,加上過去遺產稅是以全體遺產為課稅標的,繼承人依法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並非依照各自實際拿到的遺產比例繳稅,除非辦理拋棄繼承,才不須繳納。

顏紘頤透露,過去就曾發生一起案例,一名正宮在丈夫生前,就以財產贈與的方式,取得價值高達3億868萬2069元的股票。丈夫過世後,正宮與其子女皆選擇拋棄繼承,讓另一名未拋棄繼承的未成年小三子女,承擔5735萬4847元的遺產稅。

由於丈夫生前已將大部分財產贈與正宮,剩下的遺產即使全數由該名未成年子女繼承,也不足以支付龐大的遺產稅,因此該名子女提起憲法訴訟,最終大法官作出原來規定違憲的判決(113年憲判字第11號),要求必須修法,讓誰拿錢誰繳稅。

立法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9月11日經總統公布,修法重點包括調整遺產稅的分擔方式,明定繼承人應按比例負擔稅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調整。

顏紘頤也特別提醒,因為條文之所以修正是因為大老婆的復仇計畫而來,故被稱為「大老婆條款」,「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大老婆條款』是用來保護大老婆的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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