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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白繳!重購自住房可退土地增值稅 7大條件一次看

好房網

更新於 10月06日05:26 • 發布於 10月07日01:44 • 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現代人買房不易,若因就業、家庭成員增加、子女就學等因素,需要重新購買自用住宅時,往往要出售原有房地才有足夠的資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針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資格的民眾,主動寄發重購退稅輔導通知書。

稅務局指出,出售土地須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為避免因繳稅降低重購自用住宅房地的能力,民眾可利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優惠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條件。圖/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供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2年內買賣房地,如屬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向出售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但退稅額度以其所繳納稅額為限: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5.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

7.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民眾如有接獲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輔導通知書,或未接獲通知書但符合申請要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可撥打國地稅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稅務專線03-8226121分機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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