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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不便險理賠從寬認定溯至4月 颱風滯留國外住宿最高1.2倍

中央社

更新於 07月18日11:33 • 發布於 07月18日09:14
圖為10日台北松山機場看板顯示國際線部分航班因颱風巴威取消及時刻更改。(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8日電)產險公會指出,旅遊不便險中的旅程更改保險理賠從寬認定。富邦產險、新光產物保險今天公告,若因颱風導致臨時在海外多住一晚,可用原旅程最後一晚住宿單據為基礎,理賠上限為1.2倍,不再一律一天限額新台幣2000元,且新制溯及既往,今年4月1日後投保保單皆適用。

近期有民眾反映,颱風導致返台行程大亂,被迫在海外臨時增加住宿,因無法提供原預繳費用證明,無法適用有單據狀況下最高理賠上限達120%規定,僅能適用每天住宿及交通理賠上限新台幣2000元規定。金管會14日指出將要求產險公會做成統一理賠原則供業者遵循。

產險公會17日發布新聞稿,針對旅程更改滯留的預繳費用認定,朝向有利被保險人解釋方向,並公告相關標準。富邦產險、新光產物保險18日網站公告,配合產險公會最新處理原則,說明旅程更改保險項下的滯留住宿費認定方式。

產險業者指出,針對今年4月1日起生效的「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第24條旅程更改保險,採取「有利於保戶」的從寬認定原則。

第一,住宿費補貼上限有條件放寬,改以「最後一天住宿」為基準。產險業者指出,若保戶在旅程最後準備返台時,因颱風等天災被迫滯留國外,只要提供「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的住宿費用單據(例如飯店收據與發票),可直接以此金額作為原預定的住宿費基準,並額外增加20%作為滯留期間每天的理賠上限

原本舊有的規範為,民眾若臨時因颱風多滯留海外一晚,因為是臨時增加住宿,往往沒有「原預定住宿單據」,因此多住一晚的費用,理賠上僅能適用無單據情形,即一天住宿加交通上限為2000元。

在新制認定方案下,若民眾原預定最後一晚住宿費為4000元且為單人住宿,放寬後的每天住宿理賠上限可提高至4800元(4000x120%)

產險業者提醒,如果收據中包含多人費用且無法拆分,將依實際入住人數比例計算。此外,若民眾出國全程皆無任何原定住宿單據(如借住親友家),則依然維持每人每天最高2000元上限

第二,此次放寬處理的新制可溯及既往,今年4月1日後投保的保單皆適用。產險業指出,凡是持有4月1日(含)以後投保的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保單,且有滯留國外事實的保戶,都可適用此次最新的從寬認定方案。

產險業者提醒,近期如果因颱風影響滯留海外,保戶在當地務必妥善保留「原預定行程證明文件」與「滯留期間所有實際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收據正本」,以利後續理賠審核作業進行。(編輯:張均懋)1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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