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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閃兵案首度宣判結果出爐!判最重是他 9藝人均判1年以上

鏡報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 鏡報 呂健豪
廖人帥涉閃兵,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須服義務勞務60小時,支付公庫130萬元,為9名藝人中最重者。圖/資料照片

新北地方法院今(20日)下午針對檢方第4波偵結起訴的閃兵案藝人、素人等共14名涉案役男一審宣判,包含阿達(昌璟翔)、阮霆鈞(唐禹哲)、唐振剛、廖人帥等9名藝人,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1年10月不等之有期徒刑,緩刑3至4年,緩刑時間付保護管束,須服義務勞務60至120小時不等,支付公庫30萬至130萬元。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犯1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至2年不等刑期,但因尚有案件審理中,未定應執行刑。

此波起訴的藝人包含李唯楓、阿達(昌璟翔)、唐禹哲(阮霆鈞)、邱昊奇(邱孝尊)、鄒翰昇(鄒宗翰)、楊子鋒(楊景涵)、Energy 前團員唐振剛、前 Circus 成員廖人帥、中華民國霹靂舞委員會主委李奕釜等 9 人,以及 5 名素人役男。14 人均於庭上認罪,希望換取輕判並爭取宣告緩刑,而檢方則求處1至2年重刑,並主張即使給予緩刑宣告,條件也應該從嚴。

此次判決,藝人部分屬廖人帥刑期最重,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須服義務勞務60小時,支付公庫130萬元,刑期最輕為阿達(昌璟翔),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須服義務勞務60小時,支付公庫100萬元,其他人為1年4月至1年8月不等。

素人部分除可易科罰金的邱姓役男外,其餘4人判處1年4月至1年7月不等有期徒刑,須服義務勞務80到150小時,支付公庫30萬至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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