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打燈左轉挨罰1200元 騎士竟控檢舉達人「跟蹤騷擾」
台中一名李姓騎士,今年1月騎車行經北區尊賢街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左轉,遭後方民眾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吃上1200元罰單。李男不滿,認為檢舉制度遭濫用,甚至指控檢舉人行為已涉《跟蹤騷擾防制法》,憤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違規事實明確,檢舉也於法有據,當庭打臉原告,判決騎士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1月28日下午,李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台中市北區尊賢街路段,直接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畫面中清晰可見,李男騎車直接左轉切入對向車道,過程中完全未顯示左側方向燈,警方根據檢舉影像查證屬實後,依法開單舉發,並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1200元。
李男在法庭上氣憤難平,主張自己是在一中商圈的狹窄街道被檢舉,認為現行檢舉制度已被濫用,檢舉人的行為不僅違反常態、比例原則,更質疑已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嚴重侵害人權。他更在庭上建議,應讓市民擔任「國民法官」來監督警察執法,試圖翻案。
不過,法官當庭檢視民眾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明確指出李男騎車左轉時,「完全沒打方向燈」的事實鐵證如山。判決書中強調,道路交通法規要求駕駛人使用方向燈,目的就是為了讓其他用路人能預判動向,提前反應,李男的行為確實已危害交通安全,裁罰並無不當。
對於李男指控檢舉達人「騷擾」的說法,法官直接打臉,指出民眾在違規行為終了後7日內檢舉,完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目的是為了彌補警力不足,並產生嚇阻效果。且本案檢舉影像僅是單次、短暫的紀錄,並非持續性侵擾,根本不構成跟蹤騷擾,李男主張於法無據。至於要求市民監督警察的建議,法官則冷回:「屬立法機關權限,法院不予干涉。」
全案經審理,法官認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300元由李男負擔,騎士抗告失敗,這張1200元的罰單,還是得乖乖繳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