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少康罷免投票涉亮票遭起訴求重刑 回應「尊重司法 不揣測」
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於今年7月26日罷免案投票時,展示選票給媒體拍攝,涉嫌亮票。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趙少康先後兩次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事後又飾詞推託,態度顯不足取,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趙少康,並請法院從重量刑。
對此,趙少康今天回應,犯後態度好不好是主觀認定,尊重司法是他一向的態度,他不會去揣測什麼,一切就依法論法,到了法院他會是同樣的講法。
檢方起訴指出,趙少康於7月26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大安國民中學第581號投票所,領取罷免票並完成圈定,步出圈票處朝投票匭行進之際,經在場擔任選務工作的楊姓主任管理員提醒應將選票折好,竟將罷免票平舉胸前,且將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之面朝身體外側,以此方式將應祕密的圈定內容出示供現場記者拍攝。
檢方表示,趙少康隨後將罷免票自胸前放下,楊姓主任管理員見狀再次提醒不得有亮票行為,趙少康繼續前行並低頭檢視手中罷免票,至投票匭前於將罷免票投入前,再次以左手持該罷免票將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之面朝向記者,以此靜止狀態供記者拍攝後,再將該圈定面反轉朝向自己,續待記者拍攝完成後,才將罷免票投入票匭。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通知趙少康說明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函送北檢。檢察官於9月23日傳喚趙少康說明,訊後請回。趙少康當時表示,他只是展示票、表示有投票而已,並沒有亮票,整件事勞師動眾,浪費司法資源。
北檢認定趙少康先後兩次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今天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趙少康。
檢察官表示,請法院審酌趙少康身為知名公眾人物,言行動見觀瞻,更曾多次參與重要公職人員選舉活動甚或親自擔任候選人,對於不得亮票的規定,應知之甚詳,竟仍於罷免投票過程中刻意違反法律規定,出示其圈定內容,事後又飾詞推託,辯稱並非故意云云,企圖輕描淡寫一語帶過,態度顯不足取,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對此,趙少康今天受訪表示,犯後態度好不好是主觀認定,對於檢察官的詢問,他都一五一十回覆,他最後也向檢察官表達希望能夠不起訴,不然就是緩起訴,他也向檢察官表示以後會非常小心,不會再犯,所以他認為自己犯後態度蠻好的。
趙少康說,大安警分局先傳喚他,他犯後態度好不好,可以去問大安警分局,他當時也表達希望大安警分局轉呈檢察官,他希望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想法。他到法院還是同樣的說法,表達自己不是故意,他是反對罷免的,他沒去非洲看動物大遷徙,留下來投票,當然是反對罷免,需要亮票表示態度嗎?
趙少康強調,他沒有犯罪動機,並向檢察官坦承那次是不小心的,以後絕對不會再這樣,所以他不解,什麼樣才是犯後態度好,不過這是主觀認定,他沒意見。尊重司法是他一向的態度,他不會去揣測什麼,就依法論法,到了法院他會是同樣的講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第2項規定,「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同法第105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