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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舊中央黨部大樓被追徵11億 國民黨上訴扳回一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6月16日11:14 • 發布於 2023年06月16日11:14
黨產會認定國民黨將不當取得的舊中央黨部轉售張榮發基金會,決議追徵11億。(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年間認定國民黨舊黨部大樓為不當黨產,惟該建物已以23億元賣給張榮發基金會,故發函處分追徵價額11億餘元。國民黨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一審敗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處分書對於法條的適用前後不一,相關事項未釐清,16日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本案的土地與原建物依日產接收,同年12月起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使用。1967年10月間,國民黨為整修、增建原建物,向當時的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先後簽訂2次借用契約(借用期間從1967年10月1日至1969年9月30日止、1969年12月1日至1971年11月30日),借用契約期滿後,未再申請借用然仍繼續使用。

1983年4月間,國民黨再與當時的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簽訂2次租賃契約(1983年4月1日起至1986年12月31日、1987年1月1日起至1991年12月31日)。1990年2月23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向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申請承購該筆土地及原建物,獲同意後,於1990年6月底以3億7712萬1619元承購。

1995年4月11日,國民黨拆除原建物,1998年間重新建造為現地上建物。2006年3月24日,把土地及建物,以土地計價16億6000萬元及建物計價6億4000萬元,共計23億元賣給張榮發基金會。

2018年間,黨產會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召開公聽會,認定國民黨當年以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方式取得舊黨部大樓的土地與建物,考量土地已移轉於他人,原建物亦已拆除,無法返還,決議發函追徵11億3972萬9956元。

國民黨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一審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上訴二審。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處分書一下援引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一下又寫第5條第2項,前後記載不一,黨產會究竟是依照哪一條規定,認定舊黨部大樓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合議庭又直言,如果是依據第5條第2項,原處分如何認定國民黨當初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因為國民黨1990年承購土地的計價,是財政部依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2成即3億7404萬8604元出售,建物部分的計價,則是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當年度價額307萬3065元,總價3億7712萬1619元,黨產會未敘明是否為「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

合議庭認為,一審僅以土地及建物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規定的不當取得財產,即認原處分並無違誤,卻未查明釐清其他事項,有再行調查審認的必要,16日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本案由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吳東都、法官蔡如琪、許瑞助、王俊雄、侯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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