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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才12歲……就買淡水破千萬房產!「1關鍵」竟免贈與稅

好房網

更新於 11月02日08:47 • 發布於 11月03日08:03 • 記者林和謙/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新北報導

有民眾詢問,由於未成年人無法單獨為法律行為,買房需要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處理,納稅義務人如何證明,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對此疑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也詳細為民眾解答。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則不在此限。

因此,未成年人買房免徵贈與稅的主要關鍵在於「資金來源證明」,若納稅義務人能證明所付價款,確實是未成年人自有資金,如歷年受贈、遺贈或繼承取得的存款且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提示支付價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的銀行存摺或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就可免課徵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的未成年兒子乙君(12歲)購買新北淡水區的房地產,買賣總價1,600萬元,甲君主張乙君是以歷年受贈取得的存款支付價款,經提示乙君歷次受贈的存摺及付款轉帳資料影本,該局查證乙君受贈存款1,600萬元全部仍在帳戶未有提領另作他用情形,乙君購入房地資金來源確實都為自有資金,因此免予課徵甲君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提醒,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須證明是以自有資金給付,且該資金未經提領另作他用,並保留資金收付完整資料,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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