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親情也斷責任!失格父30年沒照顧 姊妹花獲「免扶養」
兩名女兒指控阿國(化名)是失格的父親,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理由是父親自離婚後便音訊全無,未曾探望、未盡照顧之責,對她們的成長過程毫無參與。法官審理後認定,阿國長期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責任,情節重大,若強令女兒們反過來扶養,顯失公平,因此,判決准許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兩姊妹指控訴,母親小萱(化名)與父親阿國於1993年離婚後,她們由母親獨力扶養,從生活、學費到醫療開銷,均由母親一手扛起。離婚後三十多年來,父親未曾探視、聯繫或給付任何金錢援助,父女關係早已形同陌路。
多年後,父親阿國因年邁多病,患有皮膚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陷入貧困,想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維生。但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若申請人仍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不得列為低收入戶。於是,父親向他們表明現況,表示願意同意她們免除扶養義務,讓自己能順利申請政府補助。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雙方對主要事實並無爭執。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進行調查,確認父女之間長年無聯繫、無扶養,且阿國未能舉證有任何正當理由。法官認為,阿國雖為聲請人之生父,但自兩女幼時起即未盡照顧義務,情節重大,若如今要求女兒扶養他,顯屬不公。
法官指出,直系血親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者對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時,法院得免除該義務。法官認為,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確認本案情節符合法定要件,准許兩名女兒免除扶養父親阿國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