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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國軍懲罰新規上路 罰站1天不能超過2小時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8月09日13:44

(中央社記者吳書緯台北9日電)國防部5日公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新增官兵遭到檢束、禁足與罰站懲罰的新規定。施行細則新增,對士兵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2小時。

配合去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大幅修正,將平時、戰時懲罰權責事項改授權國防部另行訂定,國防部於5月預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並於本月5日公告修正,其中評議會修正為懲罰諮詢會,並修正調查、懲罰程序,增訂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廢止起役懲罰種類等規定。

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軍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及檢束;士官懲罰包括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士兵懲罰包括廢止起役、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站。

施行細則新增,受懲罰人於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應執行任務或勤務;受懲罰人遇緊急狀況而有請假之必要,應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離營外出。

國防部於修正說明指出,鑒於實務執行懲罰時,遇有受懲罰人得否拒絕單位執行任務、勤務或任意穿著服裝之疑義,為明確受懲罰人於檢束、禁足期間仍應遵守營區當日之服裝穿著及作息等內部管理規範,且應配合單位執行任務、勤務,因此定明受懲罰人於懲罰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應執行任務或勤務。

施行細則新增,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2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中午之休息時間執行。

國防部同樣於修正說明指出,鑒於實務執行罰站懲罰,遇有得否穿著輕便服裝,如運動服執行之疑義,為明確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仍應遵守營區當日之服裝穿著等內部管理規範,因此定明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

施行細則明定,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編輯:張均懋)1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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