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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致遭詐騙利用  竹市府:訴願恐遭駁回!

勁報

更新於 08月06日14:28 • 發布於 08月06日14:28

▲竹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圖/竹市府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近年來金融詐騙猖獗,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常透過社群軟體、交友平台或假冒官方簡訊引誘民眾交出帳戶資料。新竹市政府根據近期受理案件,提醒民眾,一旦將帳戶、提款卡或密碼交付他人使用,不僅可能淪為人頭帳戶,更可能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處分,訴願申請恐遭駁回。

▲洗錢法制法第22條。(圖/竹市府提供)

代理市長邱臣遠表示,民眾應妥善保管自身金融帳戶與相關資料,尤其帳戶控制權關乎個人財產安全,不可輕率交予他人。帳戶一旦遭詐騙集團利用為非法金流工具,受害的不只是被害人,也包括帳戶名義人本人,不僅需面對告誡處分,帳戶未來更可能遭金融機構限制功能、凍結或關閉,並影響後續新帳戶開設及信用評等。

竹市府行政處指出,根據竹市府近期受理的告誡處分訴願案例,包括第一案訴願人誤信社群平台網友指示操作帳戶轉帳,以換取中獎款項,雖未交付提款卡,但帳戶實際已受對方指揮調度,被認定已喪失控制權;第二案訴願人因網友以贊助社團名義誘騙,為作交易紀錄使用而將提款卡與密碼寄往海外,帳戶即遭遠端操控並涉詐騙金流;第三案則為訴願人誤信社群平台中獎訊息,以貨運寄送提款卡並於通訊軟體提供身分證件及提款卡密碼等個人資料,帳戶旋被用作詐騙資金轉匯,構成典型違規行為。以上三案皆因為缺乏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被裁處告誡且最終訴願遭駁回。

竹市府行政處提醒,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該條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然而,法條也設有例外但書,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呼籲民眾應審慎判斷,勿輕忽違法風險。

竹市府行政處補充,民眾若對政府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自身權利或利益受損時,可依法提出訴願。訴願應自收到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轉送至訴願管轄機關審理,作為合法救濟途徑。同時也再次呼籲市民,帳戶不可亂借、資料不可外流,務必提高警覺、保護自身權益,遠離人頭帳戶與詐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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