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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酒醉誤搭陌生車!高雄女遭駕駛撿屍性侵 高分院改判3年1月不准緩刑

鏡報

更新於 11月09日03:09 • 發布於 11月09日03:09 • 鏡報 林慶祥
劉男撿屍雖達成和解,賠償19萬,並獲得被害人原諒,但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略減其刑,仍不同意緩刑。資料照片

高雄市劉姓男子色慾薰心,因A姓女子酒醉誤上他的車,起了「撿屍」邪念,將對方載往汽車旅館性侵;儘管事後賠償和解,甚至獲得A女於法庭上請求從輕處理,但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仍認為他明知行為違法,卻執意犯案,情節嚴重,日前雖略減刑其,改判他徒刑3年1月,但不得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4年4月26日晚間8時許,A女與友人聚會飲酒,醉態明顯,她獨自1人走到高雄市苓雅區新盛2街一帶,打算搭乘網路預約的白牌計程車返家;不料因喝醉酒,誤將1輛暫停路邊的私家車當作白牌車,打開後座車門坐了進去。

車主劉姓男子當時恰巧在車上,見陌生女子誤上車,心生邪念。他發現A女醉得幾乎不省人事,覺得「天上掉下豔遇」,還在與友人聊天時詢問:「撿屍有罪嗎?」好友立即勸阻,要他把人送到派出所或叫救護車,但劉男不顧勸告,反將醉倒的女子載往附近汽車旅館。

檢方指出,劉男趁A女意識模糊時對她為非作歹,事後甚至錄影留存並傳給朋友觀看。隔天A女酒醒後,發現自己身處汽車旅館、身體有異狀,驚覺遭侵犯,立刻報警求助。

警方循線將劉男傳喚到案,他坦承犯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強制性交罪,將他提起公訴。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考量劉男坦白並與被害人達成19萬元和解,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劉男不服上訴,聲稱自己並非預謀,也非惡性重大之人,且女方願意給予緩刑機會,懇求法院讓他改過自新。但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劉男在犯案前已明知「撿屍」行為違法,仍執意為之,顯示毫無悔意與法律意識,且犯罪過程有預謀性與性自主侵犯意圖,情節難輕縱;法官審酌後略減其刑,改判3年1月,但認為其不符合緩刑條件,駁回請求。

合議庭並在判決中指出,本案凸顯社會對「撿屍」行為的誤解,任何人在他人失去行為能力或意識不清時發生性行為,無論有無暴力脅迫,均屬侵犯性自主的重大犯罪,應予嚴懲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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