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時速10公里「沒必要闖紅燈」 小黃運將這理由抗罰敗訴
台北市一名林姓計程車運將,今年4月間行經松山區一處路口時,遭警方認定「闖紅燈」當場舉發,事後被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開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當時車速僅10公里,「沒有闖紅燈的需要」,且員警未提供影片佐證。然而,台北地院審理後,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打臉其說法,認定違規屬實,判決林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交通訟爭發生於114年4月25日上午11時許,林男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台北市新東街30巷與撫遠街口時,被執勤員警攔下,認定他駕車闖越紅燈,當場開單舉發。林男事後雖提出申訴,但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後仍維持原處分,林男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法庭上,林男主張自己當時為了接客,車速非常慢,根本沒有闖紅燈的動機,並質疑警方僅憑目擊、沒有影片證據,難以讓他信服。
對此,被告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答辯,本件違規為員警親眼目睹,必要時可傳喚員警到庭作證。
法官為求慎重,當庭勘驗事發路口的固定式監視器畫面,發現事實與林男主張的完全不同。畫面顯示,林男的車輛在其方向的行人穿越道號誌為綠燈時,便已緩緩越過停止線,隨後持續前行至路口中央,此時路口交通號誌仍為紅燈。加上到場員警證稱,他當時駕駛警車在後,親眼目睹林男車輛在紅燈狀態下越線並駛入路口,因此上前攔停。
法院認為,監視器畫面與員警證詞相互吻合,明確顯示林男確有闖紅燈之事實,其辯詞不足採信。因此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外,本案的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及證人日旅費共3780元,也一併判由敗訴的林男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