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為省房貸借名登記!女兒拒還房地 法官:不當得利須返還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1月07日02:00 • 尹維源

婦人小玲(化名)與前夫離婚後獨力養育子女,省吃儉用終於存下購屋頭期款。為方便辦理房貸,她將房屋登記在女兒小禎(化名)名下,沒想到多年後母女感情生變,小禎拒絕將房子過回小玲名下,小玲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玲確為實際出資人且擁有使用權,小禎無正當理由保有房產,屬「不當得利」,判小玲勝訴。

判決書指出,小玲與前夫離婚後,她以自己多年積蓄購買一處公寓三樓的房屋及土地,並全權負擔頭期款、貸款及裝修費用。然而當年因貸款條件受限,經與女兒小禎商議,才決定以女兒名義登記房產。母女間口頭約定「日後再過回母親名下」,但未簽書面契約。

小玲表示,房屋自購買以來一直由她本人居住並繳納房貸、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與火險保費,所有帳單與收據皆由她保管。直到近年母女感情生變,女兒多次拒絕返還房屋所有權,她於是多次打電話及請親友轉達要求辦理過戶,但皆遭婉拒。她認為女兒已無法律上原因占有房產,便提告請求返還。

法院審理時,女兒小禎並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法官檢視相關證物,包括土地與建物權狀、繳款收據、租賃契約、公證文件與火險收據等,均與母親小玲主張一致,足以認定房屋確為母親出資購買且實際使用。

法官引述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條文指出,若一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即應返還其利益。又依最高法院判例,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出名人(即名義持有人)仍保有所有權登記,屬不當得利,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借名人。

法官認為,小玲已明確終止借名關係,女兒仍拒辦過戶,違反誠信原則,也使母親受損,依法應返還。日前依法判決,小禎應將該筆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母親小玲。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出國旅遊要小心!誤信快速通關申請「一證件」 返台後連台灣身分都沒了

太報
02

中國公務船台海中線以西演練 海巡全程掌握動態

中央通訊社
03

柯家搜出「標15萬包」網嘴1事!陳佩琪反擊:問過阿北

民視新聞網
04

台東阿公載孫趕國考途中自撞電箱 車頭全毀雙雙身亡

CTWANT
05

44年前遭兵變!台南翁申請低收補助驚見「多了3子女」 DNA鑑定結果揭真相

鏡報
06

女警當街遭砍「目睹民嚇呆」只因他不滿違停被開單持斧攻擊…黃偉哲震怒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