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房貸借名登記!女兒拒還房地 法官:不當得利須返還
婦人小玲(化名)與前夫離婚後獨力養育子女,省吃儉用終於存下購屋頭期款。為方便辦理房貸,她將房屋登記在女兒小禎(化名)名下,沒想到多年後母女感情生變,小禎拒絕將房子過回小玲名下,小玲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玲確為實際出資人且擁有使用權,小禎無正當理由保有房產,屬「不當得利」,判小玲勝訴。
判決書指出,小玲與前夫離婚後,她以自己多年積蓄購買一處公寓三樓的房屋及土地,並全權負擔頭期款、貸款及裝修費用。然而當年因貸款條件受限,經與女兒小禎商議,才決定以女兒名義登記房產。母女間口頭約定「日後再過回母親名下」,但未簽書面契約。
小玲表示,房屋自購買以來一直由她本人居住並繳納房貸、房屋稅、地價稅、水電瓦斯與火險保費,所有帳單與收據皆由她保管。直到近年母女感情生變,女兒多次拒絕返還房屋所有權,她於是多次打電話及請親友轉達要求辦理過戶,但皆遭婉拒。她認為女兒已無法律上原因占有房產,便提告請求返還。
法院審理時,女兒小禎並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法官檢視相關證物,包括土地與建物權狀、繳款收據、租賃契約、公證文件與火險收據等,均與母親小玲主張一致,足以認定房屋確為母親出資購買且實際使用。
法官引述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條文指出,若一方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即應返還其利益。又依最高法院判例,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出名人(即名義持有人)仍保有所有權登記,屬不當得利,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借名人。
法官認為,小玲已明確終止借名關係,女兒仍拒辦過戶,違反誠信原則,也使母親受損,依法應返還。日前依法判決,小禎應將該筆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母親小玲。